香港文匯報訊 社民連2名成員陳裕南和羅堪就,就立法會功能界別中的「公司票」制度提出司法覆核,稱「公司票」違反《基本法》,早前被判敗訴而上訴,昨高院頒下判辭裁定2人敗訴。
判辭指原訴人表示《基本法》第26條中,只准許香港永久居民有投票權及參選權,但有關條例其實並無說明「只准許」永久居民投票,而且也沒有禁制立法以授予其他人士參與競選,所以頒令駁回2人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