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一名項目經理為逃避繳交稅款,在5個課稅年度假扮善心人,將原先200元的認可慈善捐款扣除額誇大2,000倍,即40萬元,藉此蓄意避免繳交稅款約1.6萬元,涉案被告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5項蓄意逃稅罪,案件押後至本月21日,待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其間還押監房看管。
案情指出,現年48歲的被告在2003起至2008年5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認可慈善捐款扣除額共40萬元,佔其薪俸入息總額約20%。惟稅務局調查後,發現被告在該段時間,只作出200元的認可慈善捐款,即他虛報了慈善捐款扣除額39.98萬元,蓄意逃繳稅款1.643萬元。
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可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必須捐款予獲免稅的慈善團體或政府作慈善用途,而捐款收據需保存7年,以供稅務局抽查時查驗。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報稅表,逃稅屬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項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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