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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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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國民有權拒來港作供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2-18]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香港死因庭就馬尼拉人質事件,向116名菲律賓人發出傳票,傳召他們來港出席明年2月的死因研訊。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香港與菲律賓沒有「司法互助安排」,除非菲律賓也發出傳票,否則菲律賓國民完全沒有法律責任來港作證,即使他們拒絕出席研訊,香港亦無計可施。

傳召只屬禮節上召喚

 香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由於香港法庭無境外司法管轄權,外地證人有權拒絕來港作供。若證人因旅費高昂而拒絕來港,港菲兩地政府可以協商是否津貼旅費。

 香港大律師公會會長王桂壎指出,死因庭向菲律賓國民發出的傳召,只是一個「禮節上」的召喚,不涉及法律程序,而菲律賓官員亦無任何法律責任來港出席研訊。他解釋,對境外人士發出傳票是否有約束力,必須視乎兩地的司法協議,但目前香港與菲律賓並無「司法互助安排」,菲律賓國民若不理會傳召,港府屆時或要透過外交手段解決。

 死因庭的裁決分為多項類別,其中「死於不幸」或「死因不明」牽涉少許人為因素,苦主可循民事索償,追究責任;「死於意外」或「死於自然」則指「因意料之外或自然發生的不幸事而導致死亡」,更不涉及人為因素,苦主難以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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