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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籍華人陳森販運400公斤K仔進入廣東,早前在內地被判死刑。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跨國毒梟陳森早前因販運400公斤K仔進入廣東,在內地被判死刑。涉案的毒梟同居女友被香港警方揭發寓所保險箱內有1,100萬元現金及大批珠寶首飾,女友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5項洗黑錢涉款1.2億元罪名成立,昨主審法官認為被告涉及洗黑錢時間長達4年,並有大量現金往來她名下的銀行戶口,罪行嚴重,本應判監6年半,但考慮被告同意本案大部分案情,以及曾在內地扣押逾2年半,把刑期減至4年。
律政司昨向法庭申請充公令,表明在被告寓所所檢獲的1,100萬元現款,減去被告自被捕後的生活費以及律師費用,餘下有800多萬元,控方將於本年3月25日正式向法庭申請將該筆款項充公,由於辯方反對充公令,估計聆訊需時一天。
至於律政司首次應內地執法機構的要求,較早前已向高院申請處理陳森在本港的5,000萬元資產,當中包括現金及物業等,稍後將在高院處理。
主審法官姚勳智昨在判案時指,本港警方因為被告與陳森在內地涉及走私及販毒案被捕,港警即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女被告仍扣押內地期間,破門入屋搜查,結果在她位於又一村丹桂路寓所的保險箱,檢獲1,100萬元現金及2條屬於陳森名下銀行保險箱的鎖匙,其後警方在陳森2個保險箱再找獲1,700萬元現款。
法官指女被告名下的銀行戶口於2001年至2005年間有多次的大額存款及提款,往來的款項高達9,700萬元,罪行嚴重。被告和陳森育有一名12歲女兒,目前交由廣州的親戚照顧,雖然女被告最終在內地法院獲判無罪,但被扣柙有2年半時間。現考慮案中涉及的黑錢金額以及交易的次數等,乃判被告入獄4年。
48歲的被告任占群,被控5項洗黑錢罪名,案發於2001年1月8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香港清洗從犯罪得來的財產,包括港幣約1.25億元及人民幣34.99萬元。
擁11個物業 數年無報稅
警方單在被告寓所及保險箱內已檢獲2,800萬元現金,經調查後證實被告名下持有11個物業,分別位於又一村,何文田的君逸山及九龍碧海藍天等,部分首期及按揭還款由其中清洗黑錢的戶口內支付。被告和陳於1999年至2005年在本港沒有任何報稅紀錄。
女被告的同居男友陳森47歲,2005年他與10名同黨把400公斤K仔由境外運往廣東,2007年被判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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