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滿林 香港華人革新會副會長
法定最低工資還有一個月時間才開始實施。但在「臨門」一腳之時,卻引生「飯鐘錢」的爭拗問題。令整個最低工資實施頓然發生許多預想不到的變數。若在未來一個月時間還未得到勞資雙方的合理妥協,隨時令到最低工資再生變數,或者令勞方的法定權益大受影響。
從爭取設立最低工資法例的原意來說,就是有效保障基層僱員得到應有的法定權益。無論從月薪、時薪、長工、臨時工、全職或兼職都能保障得到高於原有的薪酬。例如一個每月只有6,500元的保安或清潔工來說,若最低工資實施之後,他的月薪當然不能低於6,500元,只能增加不能減少。若不就達不到時薪28元的法定水平。日薪也是如是。對於臨時工及兼職來說,就以工時乘28元計算,這是最基本的計算方法。
但問題是月薪或是長工全職的一個小時的食飯時間,以及有薪例假,應不應計算在內。以目前許多公司、行業來說,雖不劃一,但仍有大多數公司行業還是計算在內的。而國際勞工法例的計算方法,也包括每星期有一天例假作為固定有薪假期計算。不會在月薪薪酬另外扣除每個月享有的四天假期的薪金。
日前僱主聯會提出要扣除每天一個小時的食飯時間工錢,似乎有違國際勞工條例和香港固有的長工月薪的計算方法傳統。以此來減低他們的成本「損失」。究竟有沒有違反香港勞工條例,不得而知。因為勞工條例沒有明文規定列載。若爭拗起來,真是有排拗。真的要看僱主良心。
若因為實施最低時薪而受到僱主扣除例假的時薪的話,以一個現職6,500元的僱員來說,每周工時54小時,乘28元,每月可得6,700元左右,得到實惠300元。反之,若扣除每日一個小時飯鐘錢,每周只有48個小時,乘28元,實質只有6,200元左右,比原有月薪少了300元。這不包括年假病假的扣薪在內。因此,若僱主實行扣「飯鐘錢」的話,就令這階層的低薪員工每月減少300元收入。因加而減,得不償失。大有黃台之瓜不堪再摘之感,雪上加霜也。
勞方階層提出要只加不減,目的就是使這個低收入基層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不能少於最低工資立法之前的收入。否則,這個最低工資的立法就毫無意義可言。從這個角度來說,僱主是不是考慮撤除對低薪員工扣「飯鐘錢」的做法,履行最低工資條例的責任,作為良心僱主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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