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仁龍 律政司司長 資深大律師
2011年6月1日是香港仲裁服務發展的重要日子。新《仲裁條例》在當天生效,從此香港再沒有本地與國際仲裁制度之分。這個新的規管架構使香港的仲裁服務踏入新紀元,更令香港的爭議解決機制可以充分發揮潛能,進一步加強香港作為區內國際仲裁樞紐的實力。
新《仲裁條例》
新條例是政府、立法會和仲裁界共同努力的成果。在長達超過10年的醞釀期內,仲裁專業人員及仲裁服務使用者仔細審議各項改革建議。律政司謹向所有曾為改革香港仲裁法這項重要工作付出努力的人士,致以衷心的謝意。
新條例生效後,我們有統一的仲裁制度,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為基礎。香港的法例既與最新和最佳的國際慣例一致,本地和外國的仲裁服務使用者和仲裁執業者會感到更為熟悉和易於應用。新條例訂立清晰的政策,規定法庭只可在條例明文許可的情況下作出干預,這個新規管制度符合我們的目標:藉仲裁公平及迅速地解決爭議並省卻非必要的開支。新《仲裁條例》的其他主要特色,包括保障仲裁程序以及相關法院聆訊的保密性。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額外辦公地方
2011年6月1日是本港仲裁發展里程碑的第二個原因,是律政司在當天宣布會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現址提供額外辦公地方,讓中心擴展聆訊及辦公設施。
區內的商業及金融活動蓬勃,特別是與內地相關的商業活動,令近年使用仲裁解決爭議的情況更加普遍。香港擁有經驗豐富的仲裁專業人員,亦是進入中國的門廊,有地利優勢,因此市場上對本港一流仲裁設施的需求自然不斷增加。
在未來一年內,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便可在交易廣場第二期現址全層辦公,樓面面積約達1270平方米,足足比現時的辦公地方大一倍。增設聆訊設施後,我們亦可吸引更多國際仲裁機構前來香港,情況就如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兩年前在香港開設分處一樣。隨著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擴展,我深信全球的企業都會認為香港更具吸引力,當談到仲裁和創業,香港必定是首選之地。
改革香港的仲裁法和擴展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清楚顯示政府致力推動香港作為區內國際仲裁中心的政策;行政長官在2007年發表的《施政報告》亦清楚闡述這項政策。
2011年6月1日,香港在提供最完善的仲裁軟件和硬件方面,向前邁進了一大步。然而,人才肯定是香港能否成功推動仲裁服務的最重要關鍵。我們會與本地頂尖的法律及仲裁專業人員緊密合作,確保香港在這個競爭激烈的法律服務範疇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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