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立法會下月中將就堵塞立法會議員辭職再選的替補安排恢復二讀和三讀,但反對派仍然不依不饒,公民黨余若薇誣指《基本法》沒有列明,不代表就不須補選,黃毓民更對草案提出過千項修訂,擺明車馬要以拉布阻撓立法。不過,余若薇的說法是故意混淆公權力與私權利,曲解了法律,顛倒了是非;黃毓民既要退出草案委員會又提修訂,是「人格與黨格」分裂,都是自暴其醜,催谷遊行人數不成,反引起市民反感。
公民黨對於替補方案一直反對得極為落力,除了吳靄儀在草案委員會突然發難,「命令」所有反對派議員離場及退出草案委員會外,余若薇接著抹黑方案,直斥是「九流律師的九流意見」,她更詭辯地說:「《基本法》沒有寫明市民有呼吸的權利,這是否表示政府不准市民呼吸是不違反人權?」藉此反駁政府說《基本法》沒有規定補選,所以替補制沒有違反《基本法》。余若薇的邏輯似曾相識,記得在去年她與社民連發動「公投」時,面對社會各界對於「公投」違法違憲的指責,她也是提出《基本法》沒有准許我做什麼,我難道什麼也不能做的謬論狡辯。估不到過了一年,她謬論依然,狡辯如昔,還是提出這些不值一駁的言論來顛倒是非。
余若薇謬論依然 狡辯如昔
余若薇所言《基本法》沒有寫明市民有呼吸的權利,這是否表示政府可以不讓市民呼吸,這一聽已是個偽命題,因為包括余若薇在內的全港市民每天都靠呼吸生存,不必得到政府批准,更與《基本法》沒有關係。她最大的問題是混淆了公權力及私權利範圍,《基本法》規管的是公權力,即是國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代為行使的治理國家、實施公共管理的權力,本屬全體公民所有,只不過是通過委託的方式授予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因此,公權力必須在憲法授權、委託的範圍內行使。如果《基本法》明確要求補選必須進行選舉,那替補制自然與《基本法》相違,但《基本法》沒有這樣說明,即是說替補制沒有與《基本法》相違,這個道理是很清楚的。但余若薇卻以《基本法》沒有批准呼吸,來與補選相對比,是引喻失義,如果這就是資深大律師水平,確實令整個法律界蒙羞。
當然,余若薇不可能不知道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分別,她兩次提出如此荒謬的比喻,目的不過是利用自身專業背景,去哄騙誤導市民相信她提出的一套,在本港一向重視精英的社會,她的說法對不明就裡的市民確實有一定迷惑的作用。事實上,公民黨雖然以法律專業自居,但過去屢次曲解法律去作政治抹黑。現在七一臨近議題猶缺,加上公民黨在預算案、港珠澳大橋等事件上民望大跌,余若薇唯有故伎重施,再使出法律招牌壓人的一招,結果欺人不成,反暴露自身的不堪,這樣的公民黨確實令人失望。
黃毓民抽水不成反招怨
公民黨這邊廂出招頻頻,與其共同發動「公投」的前社民連成員黃毓民、陳偉業自然不能放軟手腳。不過,眼見公民黨在號召退出草案委員會上出了風頭,黃毓民等人知道跟著走難以吸引傳媒注意,於是另出怪招。黃毓民日前表示會提出超過1,000項修訂,以拉布方式拖慢立法程序,目的是要拖到10月立法會復會後,以時間換取空間。期間還會要求23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再一次集體請辭。但是,民主黨及公民黨均表示,不支持其拉布行動,民主黨還反對集體請辭,公民黨則「支吾其詞」。民主黨及公民黨的取態不難理解,原因是兩黨與「人民力量」都在利用替補機制的爭議爭取話語權,要成為反對派龍頭。所以「人民力量」拒絕為公民黨要求退出草案委員會站台,兩黨自然不會買「人民力量」的帳。
而且,黃毓民、陳偉業提出的所謂千項修訂也是不知所謂。首先他們既要反對替補制,也認同退出草案委員會,何以又提出千項修訂?雖然目的是為了拉布,但實際卻是參與了法例的修訂,即是口頭上堅抗參與,但又積極投入修訂,這樣的做法不是「人格分裂」、「黨格分裂」嗎!被公民黨、民主黨嚴辭拒絕也是自取其辱。同時,利用修訂拉布浪費時間耗費公帑,一副輸打贏要的賴皮模樣,容易引起市民反感,隨時抽水不成反招怨。反對派自然不會如此蠢,與「人民力量」一起鬥激鬥傻了。至於要所有反對派議員一起辭職,期間的議員薪津、補選的風險誰人擔保,而且反對派也知道黃毓民等人只是口頭說得漂亮,大言欺人,更加不會為他們造勢。
說到底,不論是余若薇的顛倒是非,曲解法律,或是黃毓民的人格分裂,講多過做,目的都是政治掛帥,利用替補制的爭議,挑動市民的不滿,藉此催谷七一遊行的人數。但他們表演得太爛,做得太難看,反令市民看到反對派的不良居心,最終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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