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恩
近年坊間推出不少以「終身續保」作招徠的醫保計劃,有投訴人於投保五年後被保險公司單方面終止住院計劃,而新計劃每年保費約增加一千元,與「終身續保」的宣傳不符。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指,保險公司於宣傳單張的內容,或保險代理的口頭承諾並不能作實,在保單中完全不具約束力,消費者必須細閱保單細則。
劉燕卿的解釋令人失望,兼有卸責之嫌,消委會的責任是保障消費者權益,在這方面她完全達不到公眾的期望。市民購買保單,最初接觸的是推銷員與及宣傳單張,推銷員的話以及宣傳單張的陳述應該被界定為具約束力,如今客戶「收到貨」之後,發現「貨物」與辦樣不符,為甚麼不能夠加以追討?推銷員的說話尚且可以「口講無憑」,但宣傳單張則「實牙實齒」,若發現是貨不對辦,便應該據理力爭。
正常來說,一般的合同細節,通常都是密密麻麻,不是艱深難解,便是含糊其詞,市民難以看得清楚明白,而一般的合同細則都是偏重保障合同設計者的,就以上文的賣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條文為例,現在依然存在於時下形形色色的合同之內,若依照消委會的一套以合同為本之說法,消費者豈不是毫無保障?前陣子,八達通公司亦是「合法地」出售市民資料圖利,為甚麼仍然被人窮追猛打?「單方面終止」條文與八達通公司「合法地」出售市民資料圖利,同樣是不道德的,前者可以讓一張合同在毋須解釋之下變成廢紙。
「賣方有權單方面終止」等條文應是合同重要的一部分,這關乎顧客是否願意購買的重要條文,此條文除了應該存在於合同內之外,相關的推銷員亦應該有責任提醒客戶,而有關的宣傳單張更加要清楚列明,否則應被界定為刻意隱瞞,消費者有權追究,而消委會亦應該協助市民追討賠償。
消委會應該明瞭,關乎大眾利益的,「死牛一邊頸」地跟隨合同辦事並不足夠,而有些條文是明顯剝削消費者的,其法律效力亦應該存在疑問,就正如當下沒有「貨物出門,恕不退換」這回事一樣,消委會應該要主動出擊,不應讓此等合同設計者用合同細則去剝削消費者權益。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委會有責任界定相關合同「單方面終止」之可行性,必要時應尋求法律協助,而不是坐視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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