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僱傭條例》去年修訂將違反勞資審裁處判令的行為「刑事化」後,首次有僱主觸犯有關規定被勞工處檢控,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100小時。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公司董事及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按照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判令款項予僱員。
未遵從判令付款31萬予僱員
從事電腦動畫及資訊科技的特思數碼製作一名董事,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勞資審裁處頒發判令後14天內支付約31萬元予一名僱員,昨日被定罪。勞工處發言人表示,這是修例後,首次檢控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因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的個案,被告被判社會服務令,反映法庭重視這類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根據《僱傭條例》第43Q(1)條,凡法團違反或未履行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一經證明有關罪行是在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相關人員同意或縱容,或可歸因於該等人士的疏忽,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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