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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佩琪) 立法會將於下周三(13日)首讀涉及酷刑聲請的《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根據資料,截至今年5月底,入境處已處理1,200宗個案,當中98%由當值律師支援,並就約500宗作出決定,惟目前仍有6,700宗累積個案未審批。為避免有人濫用程序,在撤回聲請後又重新啟動,草案建議,除非提出聲請人士能夠證明其撤回聲請後情況有變,令其聲請成功機會增加,否則不能重新啟動該聲請。
入境處決定羈留或保釋
入境處可考慮提出聲請人士的刑事紀錄、潛逃可能性、對社會構成的威脅及其他個人情況,包括健康狀況,於聲請待決前,決定需否羈留有關人士。
如提出聲請人士同意繳付擔保金,並按規定依時報到,入境處可容許他們擔保外釋。
為加強管理保釋人士,當局可施加額外保釋條件,包括規定有關人士必須提供最新地址及按照規定出席審核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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