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2008年,「民間電台」在旺角街頭違規廣播,7名以嘉賓身份發言的政界中人惹上官非,遭電訊管理局首次引用條例檢控,罪成後各被判罰1,000元。被告之一的司徒華今年初過身,昨日由李柱銘代表,與其餘被告提出上訴,指條文不適用於檢控純粹參與節目的嘉賓。高院押後判決。
於「民間電台」擔任嘉賓的司徒華、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劉慧卿、李永達、李卓人與陳偉業,2009年被裁定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訊息罪成,昨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與控方展開法律爭拗。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上訴人不屬於《電訊條例》23條所指的「傳遞任何訊息以便藉該電訊設施進行發送」的人,認為控方忽略或扭曲了法律原意。
控方:嘉賓有份傳遞訊息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出,為了保障公眾安全,當局須避免有人使用非法媒介去傳遞訊息,故涉案條文是針對非法廣播設備的使用者。莫指出,眾上訴人並非純粹參與者或聽眾,而是有份傳遞訊息。此外,上訴人在原審、以至提出案件呈述申請時,均沒有提出此法律觀點,認為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去處理。上訴人之一的司徒華,2009年12月14日被裁定非法廣播罪成及判罰款時,已於庭外揚言上訴及拒交罰款,並於2周後正式上訴;惟上訴庭排期至昨日才正式開審,但司徒華於今年1月2日逝世。上訴人劉慧卿、「民間電台」召集人曾健成及梁國雄等,昨於高院門外為司徒華默哀1分鐘。今次控方也不反對司徒華上訴,因此高院昨日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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