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識華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副理事長
公、社黨搞的「公投」,是為了達到公民黨魁鼓吹香港「分裂的合法性」和「特區政府官員不需中央任命」的「港獨」企圖。因此,立法阻遏香港「公投」,就是捍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主權完整,是捍衛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政客一切狡辯不能成立。香港反對派政客在「民主」幌子下搞「公投」,絕非民主而是分裂國家的罪惡,港府和港人必須火眼金睛看清楚,堅決高舉反「公投」這面旗幟。
港府推出堵塞議員請辭補選漏洞四方案,連日來林瑞麟局長在電台、地區上忙於聽取意見及四處介紹方案,諮詢的誠意可嘉。既然是諮詢,筆者綜合坊間及會友意見,認為政府遞補方案甫推出,被反對派政客拉入是否「剝奪選民投票權」之爭,被佔領了「民主高地」;現在,四方案推出諮詢,政客又以「大狀」律師專業自居,挑戰政府的方案「違憲違法」。事實上,反「公投」就是護憲護法,這一事關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的「道德高地」高於一切,凌駕一切。
反「公投」是護憲護法
今日,港府和港人必須正視在香港搞「公投」的現實性、嚴重性及危險性。
首先,「公投」在去年已經出現。由公民黨和社民連主演的請辭補選,並非是為補選而補選的傻瓜,是借補選而搞「公投」的鬧劇。「公投」是「五丑人」補選的原由,因之,政府的遞補方案應堵的是這個源頭的「公投」,而非為堵補選而立案。如果議員因犯罪或老邁病死,補選又何需堵塞?
其次,「公投」(Referendum)一詞按《牛津法律大辭典》下的定義是「從選民那裡獲得對某一特定問題表達的一種憲法上規定的方法」。注意:選民表達的特定問題方法,限制詞語是「憲法上規定的」。「公投」一開始就受到憲法的規定和限制,公社黨「五丑人」去年發動的「公投」,港澳辦己代表中央政府嚴正聲明其違憲,故他們是違憲在先,特區政府立法堵塞「公投」正是護憲護法。
保留「公投」是為走「港獨」之路
其三,「公投」的普遍解釋是「指居民以投票方式決定領土歸屬問題」。1980年和1995年加拿大魁北克省印第安人搞兩次「公投」是要將該省從加拿大分裂出去;2007年春夏陳水扁蓄意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入聯公投」,也是為了台灣走向法理「台獨」;2010年香港的公、社黨搞的「公投」,也是為了達到公民黨黨魁鼓吹香港「分裂的合法性」和「特區政府官員不需中央任命」的「港獨」。因此,立法阻遏香港「公投」,就是捍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主權完整,是捍衛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政客一切狡辯不能成立。正如當年加拿大總理克雷斯蒂安所言:「百分之五十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個國家,這不是民主」!香港反對派政客在「民主」幌子下搞「公投」就不是民主而是分裂國家的罪惡,港府和港人必須火眼金睛看清楚,高舉反「公投」這面旗幟。
其四,如果說,反對派政客反遞補方案過去兩個月遮遮掩掩用各種「說辭」;那麼,七月廿五日何秀蘭就已在港台和盤托出說:香港終歸要走「公投」這條路。換言之,反遞補方案是為了「公投」實現將香港分離出去,真是圖窮匕現了。
結論是:立法堵塞香港的「公投」,是要不要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的護憲護法之爭,故遞補方案必須高舉反「公投」這面大旗才能名正言順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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