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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點江山:防止暴民政治蔓延 須用公權制裁遏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9-12]     我要評論

劉夢熊 全國政協委員 百家戰略智庫主席

 9月1日,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帶領一幫暴徒衝擊論壇,此宗無法無天的刑事暴力事件,引發全城公憤,各界強烈要求警方對這幫刑事暴徒嚴厲執法,絕不可姑息養奸。對暴民政治,社會各界憤怒聲討,正義輿論口誅筆伐,固然可激濁揚清,但正如哲人指出:「批判的武器當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質力量只能用物質力量來摧毀。」防止暴民政治蔓延膨脹,必須用公權制裁和遏止。

嚴防香港蒙面暴徒黨膨脹蔓延

 9月1日暴力衝擊事件中有暴徒戴著疑似三K黨面具(V煞面具),翌日所謂「反鷹抗暴行動組」的遊行者亦戴上疑似三K黨面具,這顯示激進反對派三K黨化已經是明目張膽,招搖過市,其背後訊息令人極度不安。由於蒙面暴徒無人見過其容貌,也沒有留下指模,以致警方難以確認身份,增加搜證難度,從而增加了蒙面暴徒黨的囂張氣焰。為嚴防香港三K黨膨脹蔓延,本港有需要借鑒外國針對蒙面暴徒的措施和立法。

 英國首都倫敦在上月7日起發生大騷亂,有一些暴徒戴上面具在市內多個地方大肆破壞,造成嚴重受損,事件並蔓延至伯明翰、利物浦等市。英國首相卡梅倫在國會表示,將取締民眾在公共場合戴面具的做法,提出給予警方權力,一旦合理懷疑戴面具者有犯罪意圖,警方在「任何環境情況下」可脫掉他們的面具。

 而在美國,紐約早於1965年重新啟動反面具法,將條例細分為個人及團體兩個層面。個人層面,訂明除化裝舞會等社交聚會外,任何人士若以面具或其他打扮以覆蓋其面部,意圖在公眾地方掩飾自己身份,即有可能犯上流浪罪;團體層面,訂明三人以上在公眾地方戴上面具,為更嚴重的罪名。

 9月1日本港蒙面暴徒有預謀戴手套頭套面具行暴,是怕留下其真面目錄影和指模等證據,以逃避警方的偵緝破案。對此,特區政府首先應給予警方權力,在公眾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一旦合理懷疑戴面具者有犯罪意圖,特別是戴面具者已在施暴,警員有權在「任何環境情況下」脫掉他們的面具,並立即拘捕;其次,本港有必要考慮制定反面具法,禁止在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戴面具,但參加傳統的假日活動、嘉年華活動,以及一些公益和商業活動等就可獲豁免。

防止暴力文化 立法會應以身作則

 這次衝擊公眾諮詢論壇的暴力行為,以及本港暴民政治蔓延,立法會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身為香港立法機關一員,梁國雄帶領暴徒衝擊會場,罔顧公眾安全,傷及工作人員。梁國雄知法犯法,帶頭擾亂公眾秩序,有損議員身份和立法會形象。立法會為維護自身形象和約束議員的違法行為,理應對梁國雄作出譴責和懲處。

 其次,香港的暴力文化,源自議會暴力。始作俑者,是現分裂為社民連和「人民力量」的立法會「三惡」梁國雄、黃毓民、陳偉業。隨著「三惡」晉身立法會,將台灣民進黨在議會大打出手一套「引進」,議事堂的議政風氣迅速惡化,並且令議會暴力向社會蔓延變為暴民政治。由於反對派懾於民意,立法會今年5月11日通過修改《議事規則》,將行為不檢點的議員驅逐離場的權力,由大會、常設和專責委員會主席,擴大至各事務委員會主席。但這遠遠不夠,「三惡」的議會暴力行徑,根本不在乎是否被驅逐出議事廳,因為在他們被驅逐之前,已經實施了議會暴力,已經達到搗亂和讓傳媒曝光的目的,且可以提前收工嘆下午茶。

 若公務員的行為「令公務員隊伍蒙羞」,政府可以啟動紀律程序,懲處違規的公務員,懲處方式包括警告、譴責、罰款、撤職等。立法會議員與公務員同樣是公職人員,議員每月由公帑支取近7萬元,另享醫療津貼及15%的任滿酬金,相等於全港2%最高收入人士的入息。納稅人完全可以要求立法會進一步修改《議事規則》,對多次違反議事規則的議員設立懲處機制,包括延長議員的停職期及罰薪等。

防止暴力泛濫 法庭責無旁貸

 司法是最重要的公權之一。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古往今來莫不如是。我國古人云:「法,刑也,平之如水。」將法等同於平,強調的正是法的公平公正。西方法諺也認為:「正義如果有聲音的話,裁判才是最正義的聲音。」作為肩負矯正正義功能的司法要遏止暴力、化解糾紛、處理矛盾、糾正失範、制裁不法。 

 本來,防止暴力泛濫法庭責無旁貸,但是,本港警方本身對暴民挑釁已是極大忍讓,就是將違法示威者拘捕,律政司卻極少作出檢控;即使偶爾對滋事分子檢控,法庭也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甚至赤裸裸為之開脫罪責。例如,兩名社民連成員暴力襲擊特首曾蔭權案,裁判官竟然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並侮辱市民智慧聲稱兩人沒有「破壞社會安寧」云云。本港法庭偏袒和包庇暴力行徑,違背了司法的初衷,走向正義的反面,也損害了公眾對法律公正的信心。英國哲學家培根有名言:「法庭錯誤的判決比犯罪更可怕,因為後者只是污染了河流,而前者則是污染了源頭。」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官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應維護社會公義,以昭公信。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本港大律師與法官有「旋轉門」的關係,常任法官來源於執業十年的大律師,他們橫跨大律師和法官兩個專業,因此大律師公會一旦蛻變為政治團體,本港司法系統就可能出現政治上不中立的法官,近年來本港少數法官的表現已昭昭明甚。因此,在法官職業准入制度方面,本港需要探討如何防止已蛻變為政客的大律師經過「旋轉門」成為法官;第二,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不受監督,本港的藐視法庭罪早已過時。英國1981年已修改《藐視法庭法》,規定記者或新聞媒體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責:(1)「合理注意」可使新聞媒體免責,「不構成藐視法庭罪」。(2)「公正、善意」可使新聞媒體免責。(3)「公共利益」可使新聞媒體免責。對本港法庭赤裸裸為暴力分子開脫罪責,應該發揮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糾正某些司法系統成員在價值觀方面與反對派「同聲同氣」,因而陷入類似「台獨」勢力「不問是非,只問藍綠」而養虎為患的錯誤傾向,以促進法庭在防止暴力泛濫方面履行維護社會公義的責任,堅定不移以法律力量匡扶健康的政治生態,捍衛「一國兩制」和香港的穩定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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