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岩
政治規範缺失,導致今時香港亂象疊出。尤其是近期反對派以暴力衝擊諮詢論壇,頻頻以泛政治化手段製造各種議題,騎劫民意、擾亂社會,其追求目標的手段越來越對香港社會核心價值及秩序構成破壞,日益顯現缺失規範的狀況。此種局面倘不盡快扭轉,香港未來難有寧日,穩定繁榮之前景將蒙陰影。當務之急,應是發動社會各界,盡快形成規範性力量,構建合宜的政治規範,使反對派不得不約束自身行為,為特區發展創造一個安定有序的環境。
規範缺失危害巨大
規範性力量一詞源於歐洲,其最成功的實踐運用也在歐洲。根據英國學者伊恩.曼納斯的定義,所謂「規範性力量」是指「定義什麼是世界政治中正常行為的能力」,即可以制訂國際及國內政治行為的道德標準,明確政治規範是什麼。
二次大戰後,歐洲人痛切反思,為何戰爭災害總是降臨於他們身上?最終意識到缺乏一致認同的行為準則乃是禍亂根由。經過努力探索,以和平解決爭端為核心的一系列新的行為規範發軔於西歐,迄今已被歐洲各國及廣大民眾普遍接受,並運用於國際關係及國內政治實踐,歐洲和平由此得以實現,歐盟因此誕生且不斷繁榮壯大,成為國際體系中一支重要力量。歐洲學者醉心於歐盟經驗,將其規範總結為五個核心方面,包括:和平、自由、民主、法治和尊重人權;此外還有四個次級規範,包括:社會團結、反歧視、可持續發展和善治。正是因為具備了規範性力量,且各個行為體都認可並自願奉行上述規範,歐盟才成為區域和平發展的學習典範。
環顧全球,凡是紛亂叢生的動盪之地,一定是規範性力量缺失所導致。今日香港亂象疊出,根本原因即在於此。表面看來,香港法制健全、政府廉潔,自由民主觀念深入人心,並不缺少一般性規範;但深究後可發現,在如何處理與國家關係、如何實踐民主政治這兩個重大方面,香港尚無能使各方政治勢力均須遵守的明確規範,因而才會出現鼓吹「公投」、挑戰國家《憲法》及《基本法》的鬧劇,才會有在港煽動「紫荊花革命」意欲顛覆特區政府及內地制度之舉,才會產生有破壞無建設、「為反對而反對」的所謂民主派,才會有激進派搗亂議事廳、受人操控的憤青搞暴力襲擊,等等。
構建政治規範刻不容緩
針對當前香港缺失規範的兩大領域,社會各界應展開充分深入的討論,以盡快形成規範性力量,構建為社會整體認同接受並在道德上須遵守的相應規範,一旦違反即屬冒天下之大不韙,必被普羅大眾唾棄。如此,反對派蓄意鬧事、反中亂港的活動空間將會大大壓縮,他們就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樣裹脅民意、肆意搗亂,香港社會有望擺脫內耗不斷的困局,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筆者在此拋磚引玉,就香港缺失規範的兩大領域,嘗試做一初步構建,供各界探討評議。
第一,香港與國家關係的規範。依據「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大原則,特區各派政治力量均應認同並自覺遵守:1.政治歧見不影響對民族國家的感情和認同,以「和而不同」為取態,尊重國家的社會制度,不發表顛覆言論,不從事顛覆行動;2.就國家發展有關事宜建言獻策應予鼓勵,基於理性客觀的批評也屬積極行為,但不應強加於人,更不應隨意橫加指責;3.香港前景與國家未來緊密相連,應加強各方面溝通合作,刻意保持距離實屬不智;4.任何「公投」或「變相公投」行為均是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悖逆,應予堅決禁止;5.特區事務屬於一國框架下的內政,不應尋求引入西方等外部勢力干預本港事務。
第二,實踐民主政治的規範。民主之要義在於確保大多數人的意願得以實施,同時保障少數人的合法利益,而非極少數人打著「民主、自由」的旗號恣意妄為、禍害社會。特區各派政治力量均應認同並自覺遵守:1.政治乃眾人之事,理當以公共利益為最高追求目標,不能被黨派及個人私利所捆綁;2.民主須以法治為依歸,遵循法律、和平理性是一切政治活動的基本準則,不能動輒違反法律甚至以暴力破壞秩序;3.遵守民主的遊戲規則,尊重並服從大多數人的決定,事情不遂己願時可保留發聲的權利,不能執拗違抗;4.避免以「民主」為幌子操弄極端、狹隘的民粹主義,不可蠱惑人心,一味強調對民眾情緒和意願的絕對服從,而不管其是否符合社會的整體及長遠利益。5.綜合歷史和現狀全盤考量,香港民主政治只能循序漸進,以使特區穩定繁榮不受破壞。
國家對香港寄望甚殷,胡錦濤主席明確要求香港要「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包容共濟促進和諧。」然而在如何處理與國家關係、如何實踐民主政治這兩個重大方面存在規範缺失,反對派不時藉機興風作浪,導致上述目標難以順利推進。特區政府和建制派顯得十分被動。「亡羊補牢,為時未晚。」特區政府和建制派應引導社會輿論,使普羅大眾明白加快構建上述兩大方面規範十分必要且意義重大,傾力盡早予以推出,通過多方諮詢修正完善,贏得社會廣泛接納認同。雖然不必以立法形式公告確立,但也能如「禮義廉恥」等道德規範一樣具備約束力,促使特區各政治行為體遵從奉行。如此本港才有望擺脫滑向「劣質民主」的危險,跳出內耗不斷的困境,從而發展優質民主,使香港永葆繁榮,走向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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