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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伯燾。網上圖片
李恩柱
顏伯燾做過好幾個省的封疆大吏,在晚清算是一個人才。《清史稿》云:「顏伯燾,字魯輿,廣東連平人,巡撫希深孫,總督檢子。嘉慶十九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接著又云:「道光二年,出為陝西延榆綏道、督糧道。歷陝西按察使,甘肅、直隸布政使。大軍征回疆,以轉運勞,賜花翎。署陝西巡撫。十七年,授雲南巡撫,改建滇池石閘,農田賴之。兼署雲貴總督。伯燾累世膺疆寄,嫻習吏治,所至有聲。」道光二十年(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九月,顏伯燾繼鄧廷楨為閩浙總督。後,廈門抗英保衛戰失敗,鼓浪嶼、廈門相繼失陷。道光皇帝責備顏伯燾「不能預防倉促失事」,下詔降為三品頂戴留用,革職回廣東連平縣老家閒居。
《清史稿》對顏伯燾評價不低,稱他「懷抱忠憤,而無克敵致果之具。」的確,個人能力的發揮,受環境因素限制很大,許多設想難以實現。鄧廷楨為閩浙總督時,整頓海防,加強防禦。顏伯燾接任後,亦積極備戰抗敵。顏伯燾向朝廷請求餉銀200萬�O,擬造戰船50艘,招募新兵、水勇,想和英軍「出洋馳逐」。不久清廷下令撤防,所募水勇只能全部遣散,建造中的船炮也就輟停了。壯志未酬,與高層決策頗有關係。
因為顏伯燾曾使廈門失守,因此一些人目之為「投降派」、「臨陣脫逃」。殘酷戰爭,一方面成就了一些人,一方面使某些人毀於堅船利炮,無論身體還是精神。現在多有人認為,顏伯燾與投降無緣。正史雖多粉飾,大是大非當留下蛛絲馬跡,《清史稿》是很推崇顏氏的。
但顏氏「貪」的惡名,因有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一書記述,摘去並不容易。不容易在於,《清史稿》這類正史可信,難道作為自敘年譜的《道咸宦海見聞錄》,就不公正?就是以個人情感統率理性的文字?正史除有粉飾太厚之病,而且常因宏大敘事,剪除一些有血肉的資料,也因某些忌諱,故意放大或縮小一些材料的價值。顏伯燾其人其事,《清史稿》與《道咸宦海見聞錄》是可以參看的。
據說,道光四年,顏伯燾任陝西延綏道台時,倡議刻制碑文:「吏不畏吾嚴,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則民不敢慢,廉則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文字好則好矣,但這不足以證明其清廉。一位官員廉貪與否,不僅要看其擁有財產的多寡,還要看其財產收入是否取之有道。這些與說教,與自我表白,與形象工程全無關係。歷史上那些貪官,哪一個不是滿嘴仁義道德,一肚子男盜女娼。
《道咸宦海見聞錄》記,道光二十二年的三月,顏伯燾閩浙總督的官職被撤,返鄉時途徑漳州城:「至初一日,即有扛夫過境,每日總在六七百名,至初十日,余與英鎮迎至十里東郊,大雨如注。隨帥兵役、抬夫、家屬、輿馬僕從幾千名,分住考院及各歇店安頓,酒席上下四百餘桌。帥有親軍營三百人,感恩護送回粵,沿途皆須酒飯犒勞,是以酒席數多。」這段記述頗詳細,非親歷親見,坐在書齋裡是想不出來的。被革職回原籍的顏伯燾,竟然如此勞師動眾,金銀細軟竟然多得這樣駭人聽聞,真是丟官不誤發財,即使丟了官,仍然可以過一生滋潤的生活。《道咸宦海見聞錄》曰:「吏治之壞,至閩極矣!」這話也許有點誇張,不管你信不信,反正張集馨信了。
有的研究者稱,顏伯燾是個直言快語的人,難免傷害別人的自尊心。言外之意,張集馨很可能對顏伯燾有看法。誰說的對,張集馨早已作古,對證是求不來了。不過,張集馨並沒有說顏伯燾是個貪官,評價還是比較客觀的。
然而,晚清社會的「吏治之壞」,正好可以從張集馨的寬容心態看出來。顏伯燾回原籍時行李輜重之多、場面之鋪張、家眷之眾多、排場之講究,令張集馨這樣的官員震驚,不消說,更令普通人瞠目結舌。地方政府為接待顏伯燾過境,耗資一萬餘金。但張集馨並未用「貪」字形容顏伯燾,《清史稿》對顏伯燾評價頗高。可見晚清對貪腐寬容到何種程度,權傾一方的統治者貪腐到甚麼地步!達到甚麼程度為「貪」,操守至何種地步為「廉」,真讓人一頭霧水。
有道是有樣學樣。封疆大吏的做法必然起著教導作用,下級必然模仿。一級傳一級,大清國不滅亡才怪。四川犍為縣知縣朱在東被撤職後,查出虧空九萬餘�O。朱在東因手裡把握賄賂歷任將軍、院、司、道、府的印簿證據,揚言要上京告狀。這麼一來,案情「牽涉大員」,總督琦善也無從下手,最終還是草草了之。
晚清國庫空虛,國家無力支持官僚體系,官員的收入主要來自約定俗成的「陋規」。同時大行捐班,誰拿的錢多,誰得到的官位就大。這種環境下為政,官吏怎麼可能廉潔?當然,最根本的,是有幾千年歷史的專制統治。這種治國方式,皇帝是主子,臣民是奴才,而且是奴性十足的奴才,官吏需要的只是「忠於」皇帝,只要讓皇帝高興就可以了,老百姓頂個屁,國家興亡更與他無關。於是不撈白不撈,「貪腐」者撈取的可能比顏伯燾多得多。於是,沒人認為顏伯燾是「貪官」甚至讚其「清廉」。可以想見,顏伯燾之後的大臣會貪而不止,這個活生生的例子,抵得過一打倡廉的詔令。只要不被抓,就仍是好官。
《清史稿》曰:咸豐三年(1853),咸豐皇帝感念顏氏於國有功,準備重新起用,可惜顏氏不久病逝。「子鍾驥,宣統初,官至浙江布政使。」(識貪.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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