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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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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評上訴得直 法官稱尊重專業判斷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9-2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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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上訴案判決揭盅,特區政府勝訴。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認為,環保署已經全面分析工程對環境的影響,現行法例及相關文件均沒有硬性規定報告須提供獨立基線評估,條文清楚列明當局及工程項目倡議人須盡量減少工程造成的污染;又指環保署署長有足夠資料審批申請,除非署長不夠專業,否則法庭無權干預。上訴庭特別提到,注意到公眾對案件議論紛紛,包括專家的意見,惟沒有聽到做基線評估的建議。

 原審法官稱,特區政府的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並沒有獨立地計算將來沒有大橋的空氣質素,判政府敗訴。在上訴聆訊期間,原訴人朱綺華代表律師列出多項理據,包括原訴人提出環評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護環境,環評報告應該全面評估數據,以證明為何需要另做獨立環境評估。惟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鄧國楨、夏正民及朱芬齡均不接納有關理據,昨日一致裁定環境保護署署長一方勝訴,並頒下判辭。

已承諾盡量減少污染

 在長達39頁的判辭中,上訴庭指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沒有硬性規定要做基線評估,也沒有需要預測倘2016年沒有大橋存在,空氣污染的數據,即基線評估。該條例下的《技術備忘》及大橋工程的《研究概要》已清楚寫明當局及工程項目倡議人(即路政署)需要盡量減少工程造成的污染,以及應該交代緩減污染的措施,並且要評估工程對環境累積影響,但沒有明文規定評估數據、單位或準則。上訴庭認為,報告不用提供沒有大橋的獨立分析,現時做法已符合法定要求。

 判辭指出,有關資料足以讓環保署署長作出決定,不一定做基線評估。法庭需要做的是解讀《技術備忘錄》及《研究概要》有何要求;至於環評報告應該包括哪些詳細資料,則屬環保署署長的責任及專業判斷範疇,除非署長的決定不合理,否則法庭無權干涉。法官於判辭中提到,留意到公眾對這宗案件有很多討論,包括相關界別專家的意見,但沒有做基線評估的建議。

確信日後有減污措施

 對於原訴人擔心2016年大橋通車後空氣污染會影響健康,上訴庭相信大橋通車後即使有污染,環保署署長也會採取措施減低污染。

 上訴庭並點出原審判決與今次不同的關鍵之處,指出環保署在原審時沒有交代,假若路政署沒有措拖減少污染,就不會通過環評報告;上訴庭認為,如果原審法官得悉環保署曾作出上述考慮,就不會裁定「基線數據」屬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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