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條例》沒有硬性規定要做基線評估,條例的「技術備忘」和「研究概要」清楚列明:當局及工程項目倡議人要盡量減少工程造成的污染及須制定緩減污染的措施,並要評估工程對環境的累積影響。
■環保署署長有足夠資料,專業地審批申請,不一定要做基線評估。
■環評報告屬專業判斷,是環保署署長的責任,除非決定不合理,否則法庭不應該干預。
■公眾對案件有很多討論,包括專家的意見,惟沒有要求做基線評估的建議。
資料來源:上訴案判辭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