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羽
關於公民黨憲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李志喜大律師協助外傭爭取居港權,其中可疑和可議之處甚多。這單官司九月杪在高院判菲傭勝訴,政府則已決定上訴。
公民黨的訟師協助三菲傭家庭入稟法院,指《入境條例》規定外傭雖人在香港,但不算「通常居住」,所以即使居港七年也不能獲得永久性居港權,這是違反《基本法》。此說差矣,此說謬矣。《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被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對照《基本法》,不能不問一問:這些人(外傭)是來香港旅遊嗎?他們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嗎?非也,非也。首先,這些人來香港是從事「家傭」這一特殊行業(非八小時工作制,無最低工資保障)的工作;其次,他們中的絕大多數(可能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都不會將香港當成永久居住地。觀乎此,沒有理由更沒有必要給外傭居港權。
有關「通常居住」四字,引起各方的熱議。外傭在香港,算不算「通常居住」?我看不是。第一,他們沒有自置居所;第二,他們也沒有租住他人單位;第三,他們只是依附在僱主家中而已。以澳門為例,倘某澳門男人既無住宅物業,也無租樓契約,他就根本沒有資格申請港人(或其他地方)妻子取得居澳權。這是一般的國際慣例,香港豈能例外?
說到外傭依附僱主家中,不難有所聯想:萬一(其實相當普遍)某外傭被僱主「炒魷」,除了即刻捲鋪蓋走人,此外,一是要在短期如數天內找到新僱主,二是不得不就此返回祖家,也就是她/他的真正永久居住地。此亦說明,香港不可能也不應該給外傭居港權。這樣做,不合理,更不合法。當然是不合《入境條例》,也不符《基本法》。
假如近三十萬名外傭中已在港住滿七年的十二萬五千人獲得居港權,將立即給香港帶來極大、極嚴重的社會問題。例如,這些外傭的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女,有可能申請來港定居,即也要居港權。這樣一來,香港就可能突然增加五、六十萬的「永久性居民」,並由此衍生出一連串重大的社會問題:
(1)房屋政策大受衝擊,取得居港權的外傭及其子女可以家庭資格申請公屋,公屋輪候冊一時之間會加十二萬戶申請者,當局「三年上樓」的保證肯定成為泡影。(2)外傭子女有了居港權,政府教育開支必然大增加,估計每年要多耗費公帑八十九億元。(3)除了義務教育,公共醫療開支估計每年額外要增加二十億元。(4)假如取得居港權的半數外傭家庭要領取綜援金,預期金額會高達六十億元。(5)外傭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立即受「最低工資」保障,月薪就會「三級跳」,狂升至一萬一千多元,大約十三萬有居港權外傭的僱主,每年就要多付出一百一十五億港元,其結果,香港爆發外傭「炒魷」潮,失業的外傭,肯定向政府「伸手」。這樣的連鎖反應,終極是「嗚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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