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強 香港專業人士協會副主席
明朝張居正曾慨嘆:「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正是因為當時明朝吏治敗壞、法令不行,法制流於形式,甚至成為官員爭權逐利工具。至於今天的香港,雖然標榜法治為核心價值,但「公義」可以漠視法律、政策動輒遭司法挑戰、違法還得到讚揚和選票,香港的法治精神正一點一滴地被政黨私利所侵蝕玷污。
法律是大家公認的社會標準,縱然法律有差誤、過時,大家亦只會同意以法律過程去改變。這是因為大家對法律、對法治的信任和認同。在1885年,英國的法律權威Albert Venn Dicey明確指出「法治」的三大元素,包括:(一)當權者不能有「肆意的權力」;(二)沒有人凌駕於法律,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法治所包括的個人權利都由法院決定。即是說,法院(司法)是維護個人權利的最後防線。
然而,對於絕大多數市民來說,無論是法律條文和法律程序,都是艱澀難明,可望而不可即,一旦遇上法律問題,便得完全依賴法律界人士。可惜,部分法律專業嫻熟的政黨人士,「巧妙」地將司法和政治滲透糅合,由回歸初期的「莊豐源案」到最近的「外傭居港權案」,對社會造成一次又一次的重大震撼。
公民黨前身是「四十五條關注組」,基於市民對法治和法律界人士的「傳統」信賴,只要是「大狀」表達的意見,就一定認為都有根據,有可信性。不過,近期涉及該黨的「港珠澳大橋案」和「外傭居港權案」,其申訴原意與社會民情存在重大落差,有關過程亦出現明顯的「操控」痕跡。雖然訴訟結果相異,卻可從當中的「一正一反」效應,清晰展示這種「知法玩法、濫用市民信賴、濫用司法覆核」的禍端。
本來,司法覆核是法治的有機組成部分,針對所有法律條文,任何人只要認為執法有偏差,都有權提出司法覆核。這是基本的法律權利。東涌朱婆婆絕對有權針對港珠澳大橋計劃提出司法覆核,但一定要有關申請是基於她的「真心誠意」和「真正認知」,而不是盲目聽從別人的教唆擺布;至於安排朱婆婆的原因,若是為了申領法援,以及減免敗訴風險和讓參與律師賺取律師費,則明顯有「知法玩法圖利」的嫌疑。朱婆婆雖然拒絕交代箇中原委,但是,「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公民黨的作為,市民「心中有數」。
必須指出,「港珠澳大橋案」及「外傭居港權案」等訴訟均嚴重損害香港社會的利益,而涉及事件的公民黨卻一直拒絕作出公開交代和政治承擔,只以「法治」作為「護身符」,意圖將有關行為合理化,並且壓下所有批評聲音。逾萬名市民示威,以及十多萬名市民簽名,民意已對香港「法治精神」作出明確的表態。
法治精神是維持社會秩序及和諧之基礎,今天,我們必須弘揚真正的法治,才能去除政壇和社會的亂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