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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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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必須慎用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1-28]     我要評論

朱家健 青年與政策局官員交流發起人

 數宗司法覆核申請、數個社會議題、數筆胡塗賬、數個戲子申請人、一群唯恐天下不亂的狀棍、一個分化的社會。

 社會出現了什麼問題?為何非本地人都可以申請司法覆核以爭取不屬他們的權益?法律援助審批又是否太寬鬆?怎樣才不會被有心人濫用司法程序?

 任何政府在處理行政工作都難免有瑕疵,特區政府也不例外,每項政策都有人受惠,亦同樣有人未能受惠,是必然的,未能受惠的少數總是盼望能受惠,這也在預期中,而其中有部分人會透過議員、傳媒等渠道反映對政策的不滿,而訴諸法律亦是可行途徑。司法覆核原為一個審核政府政策的法律機制,合資格的申請人可以在受該行政決定影響的特定時限內,只要證明該行政決定是不公平、不合理或不合程序,可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並推翻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的該行政決定。可是,過往較受爭議的司法覆核案件,如領匯上市、港珠澳大橋環評、外傭居留權案等,申請人均不是以自己荷包內的真金白銀與政府打官司,而是透過申請法律援助以公帑與政府對簿公堂,即無論輸贏,納稅人均為大輸家。

 以司法覆核去審理政府行政是否合法合憲,美其名為純粹以法律角度闡述法律條文,以法理觀點回應,並以法律角度而非政治動機去解決問題。其實,暗藏殺機!香港人以往對三權分立、司法獨立而感到自豪,亦正因為這元素,吸引了內地及海外資金投資,為各行業提供大量工作機會。司法、行政、立法互不干涉、沒有重疊、互相制衡,不會令三權其中一權獨大,充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權力。筆者未有鼓吹三權分立是最理想的假設,而是在現時香港的政治環境,三權分立是較實際可以運作而普遍為市民所接受。

 如果行政獨大,則在政府的強勢領導,爭議性較大的社會議題勢必傾斜;如果立法獨大,則議會的權力過大,理論上,可以通過或否決議案,同樣影響營商環境;如果司法獨大,就恍似由法官治港,所謂「法」,即為法律和文化,不是當權者統治的工具,而是保障市民的權益,而我們卻看不到最近受爭議的判決中,怎樣保障我們的利益;反而,常強調只從法律觀點出發,單純從法律觀點卻並未能體現社會文化、因時制宜的情況變化等,只是從外國參考案例和從文字堆中尋找答案,依筆者個人看法,這不是削足適履嗎?

 本來,司法覆核的原意是為了體現一個成熟的社會的一套健全機制,如市民遇上真正的冤屈時,可以擊鼓鳴冤,而不是被濫用作輸打贏要的工具,更不可被用作阻礙社會發展的絆腳石。如果說行政有欠妥善的地方,司法覆核為申訴的途徑;那如果司法覆核導致他日司法獨大時,我們又有何種途徑作申訴而不被標籤為妨礙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有利香港,還是司法獨大有利香港,相信不用受過法律訓練的普通孩童也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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