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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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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種票須兼顧選舉公平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2-14]     我要評論

梁美芬 立法會議員 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筆者認為,杜絕任何在選舉中的舞弊行為是必須的,因為區議會選舉選區小,種票行為很容易扭曲選舉結果。但政府在提出防止種票建議時,必須同時顧及便利市民登記為選民,不可過於擾民,並保障現有合資格公民所擁有的投票權,不能以沒有固定住址為由,便剝奪其投票權。

 區選雖已完結多時,惟「種票」疑雲卻餘波未了,廉署早前先後拘捕了多名懷疑虛報地址的市民,而部分在區選中落選的敗選人亦紛紛聞風採取法律行動,入稟要求法庭推翻當區選舉結果重選。為此,政府早前正式推出名為《就選民登記制度優化措施》的諮詢文件,提出五項優化措施建議,冀改善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

選民登記不應過猶不及

 就政府在諮詢文件中提出的五項建議,其中爭議比較大的主要有兩項,包括是否應該要求新登記或更改住址的選民必須提交住址證明,以及懲罰那些沒有在法定期限前申報已更改住址,但其後卻在選舉中投票的選民。就提交住址證明文件而言,諮詢文件建議接納的文件類別包括電費/水費/煤氣費單、政府、銀行及大學書信等,但對於長者或居住於籠屋、板間房等基層人士,要他們提交上述文件會否存在一定困難?又例如建議未能提供住址證明文件的人士,必須作出法定宣誓,這做法會否嚇怕一些小市民,令他們對登記為選民而卻步呢?這方面問題政府應該「行多一步,諗多一點」,千萬不應「過猶不及」,為打擊一小撮不法舞弊分子而影響廣大市民投票意慾。

 至於應否懲罰那些不在法定期限前申報已更改地址的選民,這個問題必須清晰。首先,申報法定期限的死線應該設定在何時,若在過了法定期限後但在臨近投票日前才搬屋,是否應該建議不去投票,或酌情處理不用申報,這種酌情權又應如何拿捏呢?其次,投票是公民的權利,受到《基本法》保障,若選民因為忘記在法定期限前申報更改地址而導致不能投票,有可能引致剝奪投票權的司法覆核。而且,政府不應「一竹篙打晒一船人」,一刀切去懲罰所有忘記申報更改地址的選民,而不看其動機,因為這可能涉及很多不同情況,有些人可能不意識要更改地址,有些人在同一幢大廈內上屋搬下屋,亦可能以為不用改地址,也有是因為疏忽而忘記更改地址的,若因為這些無心之失而受處罰,有可能做成驚弓之鳥,很多人搬屋後就索性不去投票;因此,懲罰機制必須釐清那種情況才構成種票,因為種票是刑事罪行,政府必須清楚向選民解釋。因此,懲罰機制應只針對那些有種票動機及/或有投票的人。

 事實上,針對今屆區選揭發選民登記冊內的地址資料錯漏百出,選舉事務處實在責無旁貸,筆者歡迎政府即時實施了多項加強查核的措施,例如額外查核已拆卸或將拆卸的建築物,與其他部門如房署、房協、入境處等相互核對資料。另外,筆者早前也曾提出,選管會應該把握選民截止登記日期至正式選民登記冊發表日期之間約兩個月的緩衝時間,先全面檢視一次選民資料,抽出當中有懷疑的個案跟進,減少有人誤墮法網的機會。

當選人被證種票方應重選

 在今屆區選中,有個別地區的選舉得票十分接近,勝負只差數票。這些地區的敗選者多會藉懷疑有人種票,而要求法庭推翻選舉結果重選。筆者認為,若證實區內的種票行為是由當選者作出的,進行重選也是合理之舉;但若有關行為是由一些敗選者甚或第三者故意作出的,那麼要求重選會否對憑自己實力勝出的候選人造成不公平呢?選舉拉票是一場極度消耗精神和體力的活動,要勝出是得來不易;若因為第三者的舞弊行為,甚至是故意「陷害」的行為,則要勝選者再經歷耗盡人力物力的選舉,變相鼓勵了像台灣一樣,在選戰中經常出現一些「陷害」對手的行為。因此,若每當揭發種票便須立即重選,有可能製造另一法律漏洞,很容易被有心人濫用,造成另一種不公平。

 至於長期居住於內地或在海外工作的本港居民,他們在本港沒有唯一或固定住址,能否登記為選民,並在選舉時回港投票,今次政府發表的諮詢文件並沒有處理這個問題,當局只表示將在另一場合跟進。筆者認為,今次因懷疑種票而被捕的人士,其中有些便是長期居住於內地並沒有投票的退休港人;因此,如何界定種票行為與長居內地港人應否有權投票兩者互有關連,政府實責無旁貸,不能含含糊糊,此舉對於所有打算投票的內地港人是不公平的,政府應該盡快在今年立法會選舉前一併處理。

跨境可領生果金為何不准投票

 筆者認為,長居內地港人仍是本港公民,政府不能以在港沒有固定住址為由,剝奪其投票權。近年來,政府鼓勵北上發展或退休,而特首在最新一份《施政報告》中,也提出了廣東計劃,令在廣東省養老的港人也可申領生果金和綜援,反映出港人即使不在港長期居住,他們仍有權享有香港福利,例如生果金及政府派發的六千元。若政府取消這類人士的投票權,極可能引起極大風波,因為他們將失去了選出可代表他們利益的議會代表。在內地發展的港人也可能對本港的商貿政策有意見,他們也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議會代表。再看遠一點,很多在內地及香港長期居住的台灣人亦可乘機返台投票,為何內地港人不可保留在港的投票權?筆者認為政府在這個問題上不能含糊其辭,若法例有不清晰的地方,就應立即釐清,否則就是政府不負責任!

 那麼應當如何處理這類長居外地港人的登記住址問題,筆者認為政府應以更開放的思維去考慮。例如可研究容許內地養老長者以其血緣或直系親屬的本港地址作登記;或參考處理在囚人士投票權的方法,以其未入獄之前的「最後居住地方」(the last dwelling-place) 作登記,以避免同一選區被同類選民「壟斷」。政府也可考慮容許內地港人自行選擇以某一邊境地區作象徵性登記住址。我認為,只要這些港人願意親身回到香港投票,顯示他們對香港的身份認同與歸屬感,我們的制度應該盡量方便他們回港投票。

 公平選舉是本港的核心價值,因此種票行為必須杜絕;但政府在防止種票行為時,也不應矯枉過正、「鑽牛角尖」,將住址證明規定訂得過於「死板」,而影響到港人投票意慾和投票權。任何法例無論制訂得如何「完美」,均可能存在一些灰色地帶;故意犯法者應該嚴懲,但對於一些善良的選民,我們的責任是應盡量減少法例的不清晰之處,方便他們投票,而不是令他們變成驚弓之鳥,講起「投票」及「選舉」就避之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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