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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文端 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福建旅港商會監事長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裁定民陣的上訴勝訴,批准他們可以在中聯辦外舉行集會及遊行。這有違過去判決,在做法上並不適當:一是中聯辦門外的行人路較狹窄,不適合進行大型示威,過去警方以危險為由拒絕遊行申請是有道理的;二是中聯辦作為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的代表機構,正常的工作秩序必須得到保障,代表國家的尊嚴必須得到維護。那種不尊重「一國」、以衝擊中聯辦工作秩序、挑戰中央政府的權威為目的的示威,是不能允許的。
保障中聯辦正常運作是警方責任
事實上,中聯辦作為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的代表機構,履行中央賦予的各項職責,當中包括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責任重大。然而,近年反對派及部分社運人士不時到中聯辦門外示威,而且更有激烈化趨勢,在門外大聲叫囂,抬棺材,大撒「溪錢」,多次點火意圖焚燒國旗區旗,還向中聯辦內投擲物品,不但嚴重影響中聯辦的正常運作,威脅中聯辦員工和其他進出人士的人身安全,而且有辱國家尊嚴。因此,中聯辦的保安工作得到警方充分的重視,乃是應有之義與必要之舉。
國際人權公約明確指出,各項自由權利是附帶有義務和責任的,不能只享權利,不談義務。任何法治社會對於遊行示威都會有一定限制,以免影響市民的正常生活。市民在享受遊行自由的同時,也必須遵守有關法例,並且不能因為遊行示威而干擾其他機構的正常運作,威脅機構員工的人身安全,製造各種混亂,這些行為都是濫用了遊行自由。
外國國家機構都受到嚴格保護
事實上,在外國,一些代表國家的機構都受到嚴格的保護。韓國《關於集會及示威之法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在國會、總統官邸、法院、大使館、市政廳、火車站等廳舍或宅邸周圍二百公尺以內之場所進行室外集會或示威。美國禁止在白宮門前舉起橫額進行反美示威,否則立即會逮捕。2005年11月17日,美國警察逮捕希恩等示威者的理由是違反遊行規定,未經允許就在白宮這等國家重地附近「撒野」。英國2005年已制定法例明文規定,在國會附近示威必須申請,否則犯法,另外也明令不得使用揚聲器。這些例子說明,儘管在自稱民主的國家,對於示威遊行也有極為嚴謹的限制,更不容示威人士在政府機構、大使館等門前進行抗議。
衝擊中聯辦是挑戰中央政府權威
必須指出的是,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一國」是前提,中聯辦則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駐機構,以遊行示威針對中聯辦,甚至暴力衝擊中聯辦,都是不尊重中央人民政府、不尊重「一國」的表現。中聯辦大樓及其所屬範圍,有代表國家主權的意義,有關方面拒絕有關示威是理所當然。而且,中聯辦作為中央駐港聯絡機構,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進出人員的安全必須得到切切實實的保障。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也具有這樣的性質。根據現行法律,香港的司法機關和治安機關,有責任保障這些代表中央的機構正常運作,不能受到任何人闖入和暴力衝擊,這說明警方對中聯辦的保安工作高度重視,完全是有必要的。
「民陣」要求拆除中聯辦門前的花槽,其理由是中聯辦門口的行人路只有三米闊,令到示威者活動受阻,要求拆除及擴闊。然而,在中聯辦門外的行人路闊度符合法例要求,而設置花槽也不過是為了美化市容,與妨礙示威人士根本沾不上邊。根據《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流量每分鐘六十人以下的行人路,路闊最少只需兩米,而中聯辦門外的行人路,即使早上最繁忙時段流量只有每分鐘八人,故路闊三米已符標準。同時,政府在路邊設置花槽美化市容是十分正常的事,不單是中聯辦,其他政府機構同樣有類似安排,難道在中聯辦門前就不能有什麼裝飾?這種說法不但荒謬,而且更凸顯有關人士的專橫霸道,以此挑戰中央政府的權威。
香港是擁有言論、集會、示威、遊行權利的多元社會,「和平、理性、非暴力」是公認的示威遊行原則。但是,一些人在享受到遊行自由的同時,也應該有所約束,自覺遵守法律,更不能因遊行而影響其他機構的正常運作。中聯辦作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代表「一國兩制」下的「一國」,某些人表達意願時,必須在不影響中聯辦正常運作之下進行,更應尊重中聯辦代表的中央政府權威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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