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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立法會議員 葉偉明
在過去大半年,我和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及多個工會,收到多宗政府外判保安或清潔工投訴,指被僱主無理調派至其他偏遠地區工作,目的是迫員工自行辭職,但這只是冰山一角,現時政府標準僱傭合約實有不少條文陷阱,導至員工權益受損,勞工處及政府有關部門實要責任即時作出改善。
我曾為此事約見勞工處及勞工及福利局官員,但得到回覆是聲稱有關問題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其他部門亦有關係,故不能安排會面,我對此表示失望,因為雖然有關問題可能與不同部門有關,但勞工處及勞福局作為制定本港勞工法例、監察本港勞工市場情況的部門,他們應責無旁貸去處理有關問題。
政府是在2005年制定標準僱傭合約供政府外判商使用,規定外判商要與工人簽訂有關標準僱傭合約。標準僱傭合約理論上應夠給予工人最大保障,但我及工聯會權委會發現,標準僱傭合約內容潛在不少魔鬼細節,對基層工友造成不少傷害。
其中最常見是「調職問題」,因為現時標準僱傭合約內的六大區劃分過大,以新界西為例,由荃灣至天水圍皆被劃分為新界西,由於合約規定僱主可以向員工作出短暫及有限度調動,故成了僱主迫使員工自行離職手段,當公司現時的服務合約快將約滿,往往會向員工表示如想繼續留任便要調盤,表面上會派去「同區」,但工友往往遭公司調到其他偏遠地方工作,例如由荃灣調至元朗,迫使工友自行辭職,僱主便可省回補償遣散費。
其次是標準僱傭合約內沒有遣散費條款問題,因為現時很多外判的標書的年期一般以兩年為限,公司於將近滿約的時候,會給予工友兩個選擇:跟隨公司,繼續留任,但有機會遇到上述無理調區問題;若員工不決定的話,公司便會當員工自行辭職。
工友的選擇實在只有繼續做或是當自行辭職,故明明公司服務合約完結,理應給予員工可選擇遣散安排,但有部分公司表明:「不會遣散工友,亦不會支付遣散費」,目的只是迫工人自行辭職。
單是這兩點已將員工困死,往往是肉隨砧板上,所謂選擇只是公司用以逃避支付遣散補償的方法,待工友忍受不住下自行辭職。
我及多個工會曾多次在不同場合指出問題所在,但勞工處及有關部門一直未有改善,令有關勞資糾紛不時發生,當局應責無旁貸作出針對措施,減少工友被剝削的機會。
我認為政府應馬上改善標準合約條文,由現時將全港分為六區,更改為按區議會劃分為十八區,以減低工友遭受調職時舟車勞頓及支付昂貴交通費之苦;政府必須盡快檢討標準僱傭合約,不可任由部門之間互相推卸責任,損害工友權益;最後當局亦應把大判墊支兩個月欠薪的責任條款加入標準合約當中,以保障工友基本權益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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