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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熾華
違背議事規則而搞「拉布」的黃、陳、梁、鄭「四人幫」,終因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運用「議事規則」第92條之規定,終止他們企圖癱瘓立法會的陰謀。但是,反對派政客對此並不死心,除了長毛梁國雄向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不獲法官受理,證明他是《基本法》司法與立法相互獨立之規定的「法盲」外,其他政客仍在喋喋不休攻擊曾鈺成「失中立」,證明他們在關鍵時刻既是法律盲,也是議事規則的背叛者。
民主不等於放任少數人胡作非為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大學學者沈己堯先生在他譯著的《會議程序準則》(美國會議法先驅和權威愛麗絲.司徒吉士Alice Sturgis)一書的前言就開宗明義指出:「如果把民主說是手段,自由說是目的,而法制可稱為使用正當手段追求所定目的的監護人。因為法制應該是按照民主的會議程序體現大多數人的自由意志訂制出來的」。這包涵三層含義:其一,沒有法制,追求自由的民主手段就可能因少數人的胡作非為而不能實現;其二,法制的制定體現的是大多數人的意志而非少數人的慾望;其三,法制的規定要通過會議的程序來體現,程序是民主手段的「監護人」和實現多數人自由意志的保障。「拉布四人幫」違背議會程序就是違背法律,故必須終止,因為「會議程序有兩種屬性。廣義說,把它作為立法的規則看,它是憲法的附屬法。因此會議程序是法律的一種。從狹義說,它作為維持會場秩序看,它是一種文明禮節」。所以,沈己堯先生預言:如果團體或組織不按照會議程序處理會務,訴訟起來,法院是不能加以支持的。梁國雄的失敗,果然如是。
司徒吉士的《會議程序準則》第十五章「辯論」(debate)第六項「辯論要中肯」指:「發言離題是不符會議程序的」。如會員發言離題,主席應中止,要他在題內說話。如主席不加中止,任何會員可提次序觀點提醒主席注意。黃宜弘議員正是按此權威規定提醒主席中止有人離題萬里發言,不存在「密謀」之舉。
在此章第七項「拖延戰術」(即拉布)更指:「提出不必要的議案,問些題外或不著邊際的話致使議案的提出或決定加以拖延都是不合會議程序的。主席發現後應立即指出。如果不聽,主席不應給予發言」。曾鈺成讓黃、陳拉布33.5小時才裁決終止,是太民主寬鬆了,幸好煞車,否則連主席也違議事準則和程序。
終止拉布合法合理
早於司徒吉士之前,美國的亨利.馬丁.羅伯特(Henry M.Robert)在1876年就著有《羅伯特議事規則》一書,他的理論觀點和議事規範已廣受美國承認和運用於政府、企業等議事活動之中。該書第十章第39項「故意拖延和無效提議」就列出八條荒謬的行為,包括第6條「提出毫無意義的『修改』(Amend)」。此書蘊涵豐富的理念、法治、民主、權利保護、權力制衡、程序正當、程序性競爭、自由與制約、效律與公平。所以,美國的第三任總統湯姆遜.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指:「只有有了規則,組織的決定才能夠協調一致、前後統一,不會隨著領導人的反覆無常而反覆無常,也不會被某些人的強詞奪理所操縱左右。對於一個嚴密的組織來說,必須時刻維護自己的秩序、尊嚴和規範」。
香港立法會議員應認真閱讀上述兩本經典著作,才能使自己的言行更符合議事規則和程序,反對派政客在「拉布」的錯誤泥坑中打滾,或為錯誤行為辯護站錯了隊,是因為他們是議事規則的盲人或背叛者。他們既有意違背,主席當然是制止合法、批評有理、師出有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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