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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守法制原則 能抵政客衝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8-06]     我要評論

陳基亮 法律博士候選人

 何俊仁自去年參選特首,競選直至慘敗,他所策動的政治鬧劇依然未了。他與梁國雄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推翻特首選舉結果失敗。二人輸不起,步出法庭呼天搶地,梁國雄喊「本港沒有制度為巿民討回公道,等同香港的政治制度崩潰」;何俊仁呼:「法庭不應因時間及程序等技術理由摒棄司法公義」,二人輸打贏要,風度掃地。

 代表何、梁的分別是李柱銘和戴啟思資深大律師,他們挑戰《基本法》、《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高等法院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等。林文瀚法官在早前的案件已提醒過李柱銘和其他挑戰者法庭不是解決政治問題的地方。可是,政客依然不斷興訟,邊喊「維護三權分立」,邊破壞三者獨立完整。縱然林官否決絕大部分的挑戰理由,堂費問題懸而未決,二人又聲稱考慮上訴。

 梁振英從善如流,拆卸僭建。何俊仁不服輸,委託事務律師發十頁的公開信。信件內容草草,驟眼看已見錯字。其後,何俊仁缺席立法會會議,聲稱忙著安排呈請。如今圖以司法覆核和選舉呈請攻擊特首。另一方面,梁國雄的代表戴啟思,指梁非特首選舉的參選人,他無法透過選舉呈請挑戰結果,又稱呈請不應是唯一的挑戰方法。何、梁合演鬧劇,訴盡一切司法途徑,兩路夾擊特首。林官卻認為沒有合適根據,否決這種parallel proceedings策略,李柱銘希望藉此策略打破呈請七日之期的限制,因司法覆核容許較寬鬆的三十天期限推翻決定。

 李柱銘的另一論點轉向咬文嚼字,爭論《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2條的 「只是」和英文版only的位置。法官不接受此解釋,認為此論點無助反映當時立法原意,而條例亦沒賦予申請人以司法覆核挑戰行政長官是否「妥為當選」(duly elected)。更重要的是,《基本法》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特首上任前的個人品行不在法庭考慮之內,而罷免亦須由中央通過,非法庭能受理。

 林官依法處理二人申請,判定梁根本沒有足夠權益(locus standi)覆核選舉,何俊仁呈請的勝算不影響是次的覆核申請,判決彰顯法庭公正、獨立。若法庭同時准許覆核和呈請進行聆訊,實屬濫用程序。慶幸香港法制固若金湯,能抵受政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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