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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十年立案70萬宗 查辦力度成效空前
中共十六大以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紀委)鐵腕懲治貪腐,查處人數之眾、力度之大,刷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反腐敗鬥爭的紀錄,立案、結案的年均數量在12萬件以上。與此同時,制度化、規模化防腐反貪措施頻頻推出,民主監督力度加大,制度完善令官員「不能貪、不敢貪、不想貪」。十八大臨近,中央肅紀自清的腳步未有停歇,堅決查處薄熙來等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引人注目,亦令各界對中共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新部署滿懷期待。 ■香港文匯報記者 何凡
十六大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嚴肅查處了薄熙來、陳良宇、劉志軍、許宗衡等一批大案要案。被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違紀違法高官,還包括康日新、黃瑤、王益、張家盟、劉卓志、黃勝、田學仁、田鳳山、韓桂芝等。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賀國強指出,對腐敗分子不管涉及到誰,堅決查處,決不姑息、決不手軟,決不讓任何腐敗分子逃脫黨紀國法的懲處。
「雙規」成反貪利器
根據權限劃分,中紀委直接負責的自辦案件,主要是省部級官員和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腐敗案件。中紀委人士介紹,中紀委監察部直接負責查處的黨員、黨組織、行政監察對像案件,一般需經過案件線索管理、初步核實、立案審批、調查取證、案件審理、處分執行、被調查人的申述、案件監督管理8道辦案程序。「而在情況緊急時,也可能略去前面環節,直接立案,組建專案組調查。」
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哲指出,紀委辦案時經常採用的「雙規」,指的是在紀檢部門查辦腐敗官員時,限令其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內交代問題。她說,查辦案件是推進反腐敗鬥爭的重要手段,而「雙規」是黨內的組織措施,對於深挖腐敗分子確有其重要作用。
中紀委在審理案件時,都是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規定的。這些法律法規包括《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黨的紀律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等。而中紀委案件審理工作人員經過專業訓練,所辦案件經得起歷史檢驗。
巡視組精騎四出
十六大以來,中共在反腐倡廉鬥爭中亦注重頂層設計,著力推進體制機制方面的改革與創新。巡視工作是在新的歷史時期,為進一步強化黨內監督、整飭黨內紀律而採取的「自上而下」的自我監督。2003年以來,中紀委、中組部聯合成立巡視機構,組建多個中央巡視組,監督檢查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2010年起,黨內巡視制度擴大至中國軍隊。
由於巡視工作具有近距離、長時間、廣接觸等特點,被喻為黨組織的「耳朵」和「眼睛」。一位紀檢機關人士說,「中央巡視組前往某省,一般停留數月,其間與逾百位當地幹部交流。巡視組重在發現問題,只向中紀委、中組部負責報告,兩部委再將報告轉呈中央。」十年來,在中紀委已查結的陳良宇、侯伍傑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很多重要線索都是中央巡視組在巡視工作中發現的。
頂層設計重創新
十六大之後,中紀委對黨政機關部門的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管理。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兩級建立起巡視機構,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在全國全面推行。按規定,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
當前,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已走進縱深發展的新時期。五年前,中國首個國家級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掛牌,標誌著中國反腐監督關口前移。而今全國半數以上省市區已經成立省級預防腐敗機構。此外,中央近年來重視對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的防逃追逃工作,建立了境外緝捕和防止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外逃兩項工作聯絡協調機制。廈門特大走私案主犯賴昌星在潛逃加拿大12年後被成功遣返回國,有力震懾了外逃和企圖外逃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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