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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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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理應了解國家與香港關係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0-30]     我要評論

朱家健 清華大學中國法律研究生

 日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出席「回歸以來的法律挑戰」論壇時表示,香港法律界欠缺對國家與香港關係的認識,才會在過去的案件中犯錯。梁愛詩舉例指出,終審法院於1999年的「吳嘉玲」居港權案件中,宣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無效,因而觸發憲制危機,反映本港法官對中央和特區關係缺乏認識,最後事件需要特區政府向終審法院澄清。

 筆者同意梁愛詩的見解,認為香港法律界應先行認清國家與香港的關係,才能更有效令法律發揮其服務大眾的原意。香港的司法制度源自港英時代遺留下來的普通法制度,還有《基本法》、各香港條例、案例、慣例等,很多法律是沿用過去數十年前的一套法律,解讀法律時除了按字面還要理解其立法原意,部分條文亦已不合時宜。的確,若果社會各界能先行認清國家與香港的關係,知悉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定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則至少明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不能被香港法院判決凌駕。

 梁愛詩亦留意香港法官近年在判案時,經常以個人權利為先,未有注意個人權利和公共權利的平衡。香港法官大部分在英國升學修讀法律,在精英制環境長大,被批評長年累月封閉在象牙塔內,不了解民間生活,仍保留和懷緬港英時代那套不合時宜的守舊思想。他們難免在判案時會把自己的期望錯誤套用,而一些持外國國籍的司法人員自然對兩地關係的了解與港人的一套有差異,從而與香港各界對案件的期望有落差。例如多宗司法覆核案把個人權利無限放大,挑戰政府行政,而判決亦未必是對香港整體最有利可取,反之蹉跎香港寶貴歲月被其他地區追上,亦很容易使法律被政治化炒作。

 筆者研習中國法律及普通法,明瞭當法律有衝突時,應以編制法律時的原意去解讀,即在香港如遇執行《基本法》有困難時,不能只按普通法解釋《基本法》,而最有效可行是邀請人大釋法,「法律問題、法律解決」,這是化解本港和內地法律制度衝突的橋樑。

 法律的原意是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在進步發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替法律把關者必須先認清國家和特區的關係,確保中央政府香港的方針得以落實才不致「莊閒不分」,本末倒置,判案不應把法律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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