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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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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致金對基本法解釋權規定理解錯誤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0-31]     我要評論

孟 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作了如下規定: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包致金的理解顛倒主次

 香港終審法院原常任法官包致金先生前幾天接受傳媒採訪時「強調《基本法》賦予終審法院有權尋求人大釋法,但終院主動提出以外,其他釋法都是錯誤。」(2012年10月25日《蘋果日報》)我不知傳媒對包先生的話表達是否有誤,如果無誤,我覺得包先生對基本法的解釋權規定的理解是錯誤的。

 第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共有四款,第一款和第四款規定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及其行使該權的程序;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授權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是最高、終局性的解釋權,香港法院的解釋權是派生性的解釋權,後者要受前者的制約。而包先生卻說只有香港法院提出釋法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才能釋法,這完全是顛倒主次。

 為什麼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是最高、終局性的解釋權?因為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的憲制性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六條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了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該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儘管《立法法》不屬於《基本法》附件三中規定的、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但從《立法法》可以看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威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之所以是最高、終局性的解釋權,是因為「一國」高於「兩制」。「主權在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主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則是它的常設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單一制下的地方行政區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擁有對香港事務的主權性管制權,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權力只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法律而授予的自治性管制權。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包先生讓一種主權性的管制權(或曰憲制權力)從屬於自治性管治權,十分不妥。

 第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一種立法解釋權,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司法解釋權。包致金先生說,只有香港終審法院提出釋法請求後,人大常委會方可釋法,這就把立法解釋混同於司法解釋,抹殺了兩者性質的不同。

 普通法體系採用判例法,法官擁有「造法」的權力和釋法的壟斷權,而大陸法系採用成文法,由專門的立法者來制定法律,法官審案不是去「造法」,而是去「找法」,即:去找立法者制定的法,尋求立法者的原意,以準確施用法律。而立法者對自己所制定法律的解釋,理所當然是最權威的,是法官應遵循的。

沒有認識「一國」高於「兩制」的含義

 《基本法》不是判例法,而是屬於大陸法系領域中的一種成文法,法官不能修改基本法,解釋基本法時也需遵循立法原意,這是大陸法系的基本常識。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先生在1990年3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中指出:「根據憲法規定,解釋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為了照顧香港的特殊情況,草案在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同時,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可自行解釋。」請注意,姬鵬飛這裡使用的字眼是「草案在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同時」,而「同時」一詞就表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是獨立自主的,並不是聽從香港法院的請求而釋法;表明了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法院兩個性質不同的解釋權。

 包先生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理解之所以出現錯誤,從理念上來說,是他沒有深刻認識「一國」高於「兩制」的含義;從知識方面來說,是他拘泥於港英時代法院與立法局關係的認識,而未與時俱進地用大陸法系的思維理解基本法。「一國兩制」方針說過,香港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從未說過香港原有的法律不變,而是說「基本不變」。包先生大概把「基本不變」當作「不變」,對「變」的內容或許也理解不周、不深。法官不是天使,法官也會犯錯,況且包先生對媒體說那番話時已經不是法官,而是一個常人了,「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我們祝願他退休之後生活愉快、身體健康。(本文轉載自2012年10月29日《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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