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聶曉輝) 香港的綜援制度列明,如家庭中有年老或殘疾的成員,自住物業可在資產審查中獲全數豁免。申訴專員公署接獲投訴指,社署將投訴人為父母購入單位的款項,視作雙親的入息,因而不向雙親發放該月份綜援金額。公署調查後認為,社署程序上並無出錯,惟當中出現矛盾,或會出現「有錢做業主,卻無錢開飯」的畸形現象,促請社署檢討。
當入息計算 須退還綜援
投訴人的雙親為居於公屋單位的綜援受助人,投訴人於2011年6月出資替父母購入租住的單位,讓他們以業主身份繼續居住,惟社署卻指購入單位的款項須視作入息,故不合資格領取7月份的綜援,須退還該月的綜援金。
投訴人指出,其父親為65歲或以上長者,母親則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根據社署「資產審查」的指引,他們自住物業的價值可獲全數豁免。他又謂,社署職員亦曾確認,即使其父母由公屋租戶轉為業主,亦不會影響日後領取的綜援金。
然而,社署「入息審查」指引亦列明,如受助人獲金錢援助,用作購買物業或其他資產,該筆款項亦會計算為「可評估收入」之內,之後一個月的綜援金會有相應調整。
社署:按需要檢視規定
公署指出,社署在有關個案上,根據該兩項指引行事,不能視作有錯。公署認為,豁免年老及殘疾人士自住物業的資產審查,做法應獲肯定,但他們的可動用入息其實並無增加,若依然毫無彈性地執行另一項規定,要求他們退回一個月的綜援金,會對其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應予檢討。
社署發言人表示,上述兩項規定是基於不同的理念及原則,並不存在互相矛盾之處,但會按需要檢視相關規定。發言人強調,綜援計劃下,購置物業並非基本生活需要,如容許綜援受助人選擇將家人或親友提供的金錢用於個別豁免項目以符合申領綜援資格,有違綜援計劃作為最後安全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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