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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署指,救護車「公式地」按分區機制送往屬區醫院,延誤救治時間。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聶曉輝) 將傷病者由肇事地點送往醫院急救的時間,往往「爭分奪秒」。申訴專員公署卻發現,現時救護車並不是把病人送往最接近的醫院,而是「公式地」按分區機制送往屬區醫院,有例子的行車時間差距更足足10分鐘。申訴專員黎年批評,有關做法或會延誤危殆傷者的診治,建議將「情況危殆傷病者」送往最接近的醫院。
醫院分20屬區 跟制度或非最近
現時將傷病者送往醫院急症室的服務,由消防處負責。消防處及醫管局將全港劃分20個醫院屬區,救護車會根據安排將病人送往屬區的醫院。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後發現,部分屬區醫院並非最接近病人的醫院,除非遇有如嚴重創傷或交通擠塞等大型事故,才會按情況分流到不同醫院或具有所需設備及能力的醫院。
公署舉例指出,如傷病者位於北角和富中心,與距離最近的醫院為律敦治醫院,約相距4.3公里,車程約9分鐘;但救護車卻會將傷者送往「屬區醫院」東區醫院,距離延長至5.9公里,行車時間亦增至13分鐘。另一個例子則是在沙田坳道與慈雲山道交界,到聯合醫院的車程約需11分鐘,但救護車卻會將傷病者送至「屬區醫院」伊利沙伯醫院,雖然兩者的距離也是7公里,但後者車程增至21分鐘,足足慢接近一倍。
申訴署倡危殆者送最近醫院
消防處在2009年至2011年間,共收到22宗相關投訴。公署指出,雖然有關個案並無顯示有傷病者因延誤診治令健康受影響,但該署的醫學顧問及本地醫學專業團體均認為,應將有嚴重心臟病發、心臟停頓及呼吸停頓等「情況危殆」傷病者,應送往「最就近的醫院」,否則可導致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公署引述消防處指出,礙於技術水平及設備所限,救護員未必能分辨傷病者是否屬「情況危殆」,且不同救護員會有不同判斷,容易導致服務水平不穩。
黎年表示,急救時間分秒必爭,公式地將傷病者運往屬區醫院的安排並不妥當。他又認為,只要提供足夠訓練及清晰指引,救護員應可辨別誰屬「情況危殆」人士。他指出,現時每年約有40萬個999緊急求助電話個案,當中4%屬危殆個案,相信不會對醫院構成太大壓力。他又促請醫管局及消防處設立常設檢討機制,以便按部就班落實改善工作。
醫局消防接納建議定指引
醫管局接納公署建議,將危殆傷病者送往按時間計算最就近的醫院,並會為前線救護員提供所需設備及訓練,以及制定清晰指引,包括界定情況危殆傷病者的定義。消防處指出,單以行車距離及時間決定將傷病者送往最就近的急症室,並不能完全達到「病人全面護理」概念所帶來的效果,但認同將「心跳停頓」或「呼吸停頓」的危殆病人送往最就近的急症室,是最切實可行的建議。消防處表示,會作相關研究及程序修訂予以配合,期望能盡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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