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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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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有關喪失立會議員資格條文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1-11]     我要評論

第七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二)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三)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五)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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