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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外傭居港權終極上訴案昨日在特區終審法院開審。外傭的代表律師在陳詞時聲稱,根據普通法,「通常居住」應該照字面解釋,在這情況下,外傭已經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有資格申請成為永久居民。不過,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若只照字面解釋「通常居住」,囚犯都可以成為永久居民,常任法官陳兆愷亦指,憲法只是就法例定出框架,外傭的律師則認為,憲法與法例應該一致。據悉,特區政府一方今日會向終院建議,在判案前要向全國人大呈請解釋居港權的立法原意,以一併解決外傭及雙非問題。
特區終院昨日就2名外傭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及Domingo Daniel L就推翻入境處決定的司法覆核進行終極上訴。昨日有數十名傳媒及公眾人士於開審前個多小時已聚集終院門外,分2條人龍排隊等候登記入座旁聽,場面墟冚。在開庭後,法院首先處理了有雙非女童申請成為訴訟一方的申請。在終院法官退庭商議後,馬道立宣布結果,認為毋須有關人士在是次案件中協助法院,其申請不予批准(見另稿)。
代表外傭的英國御用大律師霍咸(Michael Fordham)昨日在聆訊中指,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2)(4)中提及的「通常居港」,被視為擁有合法文件入境、並居港至少7年、及以香港為長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很明顯「通常居港」的定義以字面解讀顯然易見,並不須要立法機關加以權限重新塑造其定義。
霍咸聲稱,「通常居港」不等於永久居港,而是須由人事登記處審核其他條例,才可決定外來人士是否合乎資格成為永久居民,所以看不出外傭與其他外勞有何不同,加上「通常居港」的定義出自《基本法》,政府不能以立法手段添加限制,而是在實施入境管制時,從審核外勞的護照管理入境人數,而非干預「憲法」。
但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若照字面解釋,囚犯都可以視為「通常居住」,申請為永久居民,外傭一方要提出有合法居留權原因。
聆訊今日繼續。特區政府一方早前表示,將會向法庭建議向全國人大尋求釋法的法律效力,純因1999年人大作出釋法時,提及籌委會報告反映《基本法》立法原意,卻沒有重點提出有關雙非及外傭的解釋。律政司代表、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表示,他們會於今日向法庭作出陳詞,屆時會引用《基本法》第一五八條(3)詮釋該條例的效力,但並沒有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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