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貿易署
根據《進出口(一般)規例》(第六十章,附屬法例A)的定義
•配方粉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狀物質:
i.供或看似是供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食用;及
ii.是或看似是粉狀的奶或類似奶的物質,用以滿足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營養需要;
食物及衛生局
根據《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的定義,修訂規例適用於供36個月以下的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粉、豆奶粉及普通奶粉(例如供一歲以上的人食用的脫脂奶粉)。不過,該定義並不涵蓋經沖調後沒有呈現類似奶的物質的粉末,例如橙粉或由米、麥等穀物所配製的粉末。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姚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