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早前公布的2011年區議會選舉報告書,在是次區議會選舉中,各有關部門共接獲73宗有關「作出虛假的支持聲稱」的投訴,其中選管會的投訴處理會接獲19宗,各區選舉主任共接獲38宗,廉政公署則接獲16宗。是次梁偉權案,是迄今唯一一宗因涉及「作出虛假的支持聲稱」而需要重選的個案。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七條「發布選舉廣告假稱獲支持的非法行為」,候選人在其任何選舉廣告內使用有關人士或組織的姓名、名稱、標誌或有關人士的圖像,以示支持該候選人之前,如未能得事先書面同意,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根據《立法會選舉程序規例》第一零五條,在任何選舉廣告中,無論是以文字、照片或任何其他物件的形式所表示的支持,均須取得該人或該組織的書面同意,候選人必須按選管會的選舉活動指引,將有關同意書上載到其候選人平台或中央平台,或向有關選舉主任繳存同意書的文本。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二條訂明,任何人作出非法行為,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任何人如被判有罪,除了須接受上述刑罪外,並會喪失資格而不得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