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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主權象徵 馬道立:焚燒須定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2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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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出席中大講座發表演說。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多名反對派示威者近期因焚燒國旗、區旗被警方拘捕,告上法庭,多名反對派中人,包括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員、身為資深大律師的余若薇,聲稱焚燒國旗判觸犯刑事罪行的懲罰「太重」,試圖向法院施壓。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日公開演說時,論及法庭有時面對尋求正確平衡的難處時,就舉1999年吳恭劭毀區旗一案,指終院最後考慮到刑事定罪(criminal offence)保障了國旗及區旗作為當時回歸早年行使主權的重要象徵。而《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是對表達自由有限度的限制,故作出了定罪裁決。

 馬道立昨日傍晚出席香港中文大學講座時發表演說,闡釋司法制度對香港的重要性。他強調,法院每當處理具爭議案件時,都會秉持法律精神。而對於一個有效且受尊重的司法制度的試驗,是法庭怎樣處理一些爭論、怎樣執行其在憲制上的角色,以至如何應用有時難明的概念──「公眾利益」。在涉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最顯著的「試劑」(litmus),就是涉及引發公眾爭論的案件,關於公法(public law)的案件。

表達自由受國旗條例限制

 他以特區終審法院1999年吳恭劭毀區旗一案的裁決為例,指法庭考慮《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的規定是否違反表達自由時,面對的是一個絕對對立的討論(two diametrically opposed arguments),同時控辯雙方論據同樣令人信服及有力。不過,終院考慮到刑事定罪(criminal offence)是保障國旗及區旗作為當時回歸早年行使主權的重要象徵。而有關條例只是對表達自由有限度的限制,故他們最終作出了定罪裁決。

遇反對聲音 守法律精神

 處理社會上具爭議的案件時,馬道立強調,法庭並非只緊從法律字眼,重要的是要法律精神。而法律精神本質上是個「不嚴密的概念」(imprecise concept),故有時會令法庭面對難處。而這時候要尋求妥協同時具爭議的結果,是無法避免的。例如涉及居留權的案件,多會涉及社會大比例群體的意見對立,有時則可能是極少數意見面對大比例的反對聲音。法庭在這類情況下,均可能面對一定程度的反對聲音,但法庭在審訊過程中,仍會秉持法律誓言,秉持法律精神,恰當行使法律,保護需要保護的人。

批評聲音多 屬健康現象

 被問及近年有不少人批評法庭判決,馬道立認為這是健康現象。如果批評合理,可以促使司法制度進步;即使批評不合理,亦可引發公眾討論。而法庭的責任,是要令公眾對司法制度有信心和尊重,如果法官能符合公眾期望,足以證明現時司法制度值得保留,繼續處理社會挑戰。 

基本法保障港人自由權利

 馬道立又強調,法制及法律在不同地區不同社會均起著關鍵作用,同樣法制的發展與法律,亦與香港多年來發展成國際金融、商貿中心互有關連,並且是社會精髓。回歸以來,《基本法》令中央政府行使主權,確保香港繼續繁榮安定,以及生活方式不變,更重要是以憲制方式列明保障港人自由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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