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庶
作賊心虛,這是中國的一句成語,有一些人做了虧心事,總是千方百計轉移視線,偷換概念,企圖掩蓋自己的劣行,好像自己沒有做虧心事的正人君子。從余若薇到劉慧卿,一談到了對抗中央的人不能當行政長官,就採用了狡辯的方法。她們說,我們「沒有買賣軍火」、「沒有武裝起義」、「沒有組織軍隊」、「沒有殺人放火」,所以就不算是對抗,更沒有違法,如果違法,我早已經坐監。這種講法,完全是偷樑換柱,轉移了問題焦點。現在討論的問題,是甚麼人不能夠當行政長官。余若薇和劉慧卿立即把問題轉移到了刑事法律上,用買賣軍火和殺人放火作為違法的定義。這是徒勞無功的,這不過是玩弄小把戲的掩眼法,牛頭不對馬嘴,實際上暴露了她們的作賊心虛。
選舉行政長官,涉及憲法制度,並不是刑事法律問題。偷樑換柱,說明她們毫無道理。刑事法律是規管個人造成了公眾和個人的損失和傷害,抵觸刑律,刑事法律明文禁止公民不能做什麼,違反了就會由司法機關起訴。憲法和刑事法律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憲法是一個國家的社會公約,首先定出權力來源;第二是權力怎樣行使;第三權力是怎樣產生的。每一個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根據社會的需要,制訂不同的權力產生的方法。如果違反了,就不能生效,不會出現判處徒刑的問題,也即是說,不會坐監。
政治者,就是社會公眾的共同事務,每一個持份者都有份參與,但是也制約了持份參與的程度。權力來源,其實就是一種授權法,所以討論香港問題,就一定要知道中國的憲法,知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憲法和《基本法》是互相聯繫的,但有上下的分別,是憲法授權制定《基本法》,是中央政府授權給予香港高度自治,高度自治並不是完全自治,權力的授予,受到了憲法和《基本法》的限制。憲法規定了中國的國體和社會制度,因此,由中央授權產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首先就要執行《基本法》的第一條,保證中國的主權,保證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至於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憲法和《基本法》都作出了規定。如果有人說,我抽象地「擁護一國兩制」,「抽象地愛國愛港」,但實際上卻做的是陳水扁那一套,企圖否定一國,否定中國的憲法,否定香港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樣肯定是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和《基本法》。
行政長官必須遵守憲法和《基本法》,中央政府怎麼會委任一個反對和抗拒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人,出任行政長官呢?這是憲法問題,這些人不會坐監,但是不可能被中央政府委任為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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