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樓
《基本法》設計的特區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立法和行政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回歸以來的實踐表明,這一政治體制運行的效果不如人意。劉兆佳在《回歸十五年以來香港特區管治及新政權建設》一書中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特區政府拱手讓出一部分中央授予的行政權力,損害和扭曲了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體制,實質上「擴大」了立法及司法權力,鼓勵一些人尤其是反對派不時利用立法會向政府施加壓力及爭取自己的利益,從而增加了管治的困難。而特首在維護「一國兩制」和中央通過基本法所訂立的以行政主導為原則的特區內部政治權力配置上力度不足,主要官員和高層公務員有頗為明顯的避險意識,從而在相當程度上削弱了特首履行作為中央託付的「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關鍵執行者的能力和責任。
行政立法緊張 法院不斷擴權
2.行政立法關係緊張,特區政府高層官員的大量時間耗費在立法會上。特區政府在立法會沒有穩定和可靠的多數或大多數的支持。政府的法案、財政預算以及政策方針能否得到立法會的支持,經常存在未知數,因此特區施政也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3.通過在訴訟中對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香港的法院實際上取得了一些立法、修改法律、制定和改變政策的權力,而這些權力在「殖民地」時期是不可想像的。無論法院對基本法的理解有沒有衝擊了中央對香港的方針政策,它在解釋基本法上所享有的自由度和自主性確實是讓它實際上取得了相當大的「政治力量」。而且香港法院同時不太受外間制度和力量(中央、特首、立法會、輿論和民意)制約,其對行政權力所造成的挑戰頗為明顯。
劉兆佳認為,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包括這些方面:1.英國人在撤退前的一系列政治和立法動作,故意拆除或弱化了一些他們賴以實施政治控制的重要手段。回歸後,特區政府往往因為政治上的種種顧慮,在面對權力受挑戰或受侵蝕的時候往往沒有據理力爭,積極反抗或在認為涉及到可能不符合基本法或「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時及時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更遑論主動出擊阻遏來犯者。
2.回歸後,雖然「一國兩制」的核心是維持香港原有的制度與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但它的政治體制卻其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主要改變是立法機關脫離了行政機關,變成了獨立於行政機關的監察者、制衡者和競爭者。一個獨立於行政機關的立法會在幾個方面必然與政府產生難以彌補的結構性矛盾。其一,立法會具有本身的機構性或制度性的利益與觀點,自然希望得到更多的憲制權力。其二,立法會議員認為它比特首更具民意授權,也更具政治代表性和「認受性」。其三,不同的選舉安排導致立法會和特首具有不同的社會支持基礎,在施政方針和政策路線上無可避免會出現分歧。
應建立政府和建制派的管治聯盟
3.隨著香港政制愈趨民主化和開放化,政府的行為受到大量規範的程度不斷增加,更為各方面以法律手段挑戰政府提供方便。而有些時候特首為了擔憂民意反彈,不希望出現人大釋法、怯於挑戰法院的權威或不欲令法院的威信受損,對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的事情採取息事寧人或逃避的態度。
怎樣落實《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立法和行政既制衡又配合、司法獨立這一政治體制?劉兆佳認為應建立特區政府和建制派的管治聯盟,有人認為應通過普選增強特首的民意基礎,讓特首硬起來。而陳弘毅教授在其《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治探索》認為應提高特區政府的管治能力,「愈來愈多人認識到香港在政治上的問題不單是甚麼時間實行『雙普選』,更是如何提高特區政府管治能力。換句話說,即使香港立刻實行『雙普選』,也看不到政府的管治能力將大大提高。從外國(包括新近民主化的國家)政制運作的經驗來看,全面普選不一定能改善管治質素和解決民生、經濟以至社會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會激化社會內部的對立和矛盾,造成政治的不穩定,從而影響經濟的發展。所以香港的另一個當務之急,是在《基本法》規定為最終目標的『雙普選』尚未實施之前,解決目前政府面臨的管治能力不足的問題。」(見該書第155、156頁)這些不同觀點說明再好的制度也需要有一定的社會基礎條件相配套,落實《基本法》的關鍵是社會環境。 (本文轉載自《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