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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貞 全國政協委員 九龍社團聯會理事長
普選議題再度成為近期本港社會爭論的焦點。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明確指出,特首普選有兩個前提:一,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二,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顯示中央對香港落實普選態度開誠布公、真心實意,而對特首普選設立必要的門檻合情合理,這是保證香港長期穩定繁榮的關鍵。普選應該循序漸進,鼓吹「佔領中環」搶佔政制發展主導權是知法犯法,極可能擾亂本港社會秩序,難以得到市民認同。700萬港人希望順利落實普選,絕不願意看到香港被搞亂。
對於特首普選的兩個前提,喬曉陽認為,兩個前提不確立、不得到香港社會多數人認同,不適宜開展政改諮詢。這是中央在普選特首的底線,而且是「最後的退無可退的」,顯示中央充分了解特首普選的複雜性和敏感性,一開始就開宗明義地講清楚特首普選的前提條件,有助港人清晰理解,讓本港社會在公開理性的環境下凝聚共識,以便政改諮詢能夠順利進行,避免到諮詢後期再爭拗特首普選的前提條件,甚至推倒重來,阻延落實普選的進度。
對抗中央不能當特首理所當然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指出,「要確保愛國愛港者在港長期執政」;現在喬曉陽指出,「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是更直接淺顯的表達,也是中央的一貫立場。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儘管享有高度自治,但並非完全自治,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擁有實質的任命權,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效忠和負責,必須維護好香港與中央關係,愛國愛港對於管治香港的人來說,是最起碼的條件、最低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門檻。這好比一間公司中,員工如果對公司沒有好感,沒有忠誠,如何能為公司服務好呢?對公司懷有牴觸情緒的員工,與公司發展理念格格不入,當然不可能被委以重任。推而廣之,不能接受一個與中央對抗的人當香港行政長官是理所當然,否則的話,香港將永無寧日。
中央在香港落實普選的決心是毋庸置疑的,並通過基本法在憲制層面作出規定,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了普選的時間表,只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就能順利畫出推動普選的路線圖。而探討落實普選的辦法還要符合香港的實情,最大地凝聚共識,保證香港的社會穩定、經濟繁榮,而非令香港社會分化,製造不安定因素。
事實上,被視為民主最高典範的英美等國,其普選進程都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在國家政權主導下,根據社會民情實際,循序漸進,經歷了一百多年的長時間逐漸完善的,英美至今依然未能實現直選而只有間選,婦女、少數族裔擁選舉權的歷史也不長。香港在回歸前的150年的時間裡,港督從來都是由英國直接委任的,港人對選舉政府根本無緣置喙;回歸後在不超過20年的時間,香港從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推進至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全民普選,已是一個大進步。
「佔領中環」破壞香港核心價值
此次討論普選最值得注意的是,有人提出以「佔領中環」的違法手段來爭取訴求。發動「佔領中環」的法律學者更揚言,「佔領中環」活動如被打壓,可能迫使部分港人走向暴力抗爭。這是一次知法犯法的示範,對於社會必將產生惡劣的影響。尊重法治為香港的社會核心價值,亦被視為不可逾越的圭臬,現在法律學者卻鼓吹市民以身試法,甚至煽動暴力作為抗爭手段,即使「佔領中環」用了「愛與和平」、「公民抗命」的口號來包裝,被套上「神聖」的光環,但是犯法就是犯法,是對本港核心價值的嚴重破壞。
西方哲人亞里士多德認為:「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如果法律於己有利就遵守,於己不利就不遵守,那麼法治精神將空有其表。外傭要求取得居港權、同性婚姻要求合法化都「佔領中環」,香港還有什麼法治可言。綱紀廢棄之日,便是暴亂興起之時。在歐美等民主國家,不論任何訴求、行動,如果觸犯了法律,政府決不會坐視不理,美國的「佔領華爾街」運動最終就被法庭頒令禁止,被清場告終。
據「佔領中環」的發起者樂觀的估計,可號召到1萬人參加,而香港警方根本沒有4萬警力來應付,癱瘓中環如果成事,屆時香港的經濟、社會秩序大亂,市民的生活大受影響。1萬人支持「佔領中環」,卻令到10萬人無工開,香港社會願意承受這樣的後果嗎?這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嗎?市民會認同這種以破壞整體利益來表達訴求的社會運動嗎?答案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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