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紹爾 資深評論員
在戴耀廷看來,僅僅引發中環核爆還不夠,他更變本加厲稱,「核爆」所產生的「破壞力」,將不止於「爆炸」的那一刻,將繼續進行各種各樣的不合作運動,那才會真正令香港癱瘓,而不只是癱瘓中環,令香港成為一個難以管治的地方。戴耀廷已拋開「愛與和平」的偽裝,其「核爆香港」之論極不負責,圖摧毀法治,對香港禍害深遠,這已遠離羅爾斯「非暴力反抗」和馬丁路德金「公民抗命」的主張。戴耀廷經過數月包裝, 「佔領中環」已變為極具破壞性的「核爆香港」,並非一個理性學者所應有的思維和理念。
「核爆中環」駭人聽聞
「佔領中環」行動發起人戴耀廷日前在報章撰文,以駭人聽聞的「核爆中環」來形容整場運動,聲稱「佔領中環」核爆所產生的破壞力,不止於爆炸的那一刻,更在於之後的核輻射擴散。香港社會各階層對民主普選的訴求,雖然可能因「佔領中環」的行動而遭短暫壓了下來,但已擁抱這個信念的公民,將繼續進行各種各樣的不合作運動,那才會真正令香港癱瘓,而不只是癱瘓中環,令香港成為一個難以管治的地方。
戴耀廷口口聲聲說行動是「和平佔中」,但又指行動包含多種元素,所謂「公民抗命」的道德感召以及中環堵路擾亂社會秩序等,都是很重要的部分。他強調,要使所有這些部分發揮最大的效用,那就必須加進民主商討的成分,「也只有這種元素,『和平佔中』這個『核彈』才能真正『製造』出來。」
「核爆香港」以類似暴力行動摧毀法治
戴耀廷的「核爆香港」在學理上是謬誤的,他以先賢羅爾斯和馬丁路德金的主張來包裝「佔領中環」和「核爆香港」,乃是自欺欺人。雖然羅爾斯(John Rawls)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以「非暴力反抗的證明」為題進行了大段抽象論述,但是未能舉出哪怕是一個例證來展示非暴力反抗的具體樣態,反倒以條件來限定非暴力反抗的運用:「這種反抗不能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因而不能產生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
羅爾斯未能舉出哪怕是一個例證來展示非暴力反抗的具體樣態,而戴耀廷卻提出了「癱瘓中環」、「癱瘓警署」、「核爆香港」的具體計劃,任何人都可看出那並非完全是一個「非暴力反抗」行動,而恰恰是以類似暴力的行動破壞法治,產生對香港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
戴耀廷「公民抗命」是一個偽命題
同樣,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的「公民抗命」,是透過和平非暴力的手段,最後達致社會法例制度的改變。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並不針對憲法。公民抗命不是無政府主義,公民抗命接受並尊重法治,相信現存法律制度及政府政策可以改善。公民抗命是改良的手段,犯法是為了抗議惡法,以締造更完善的法例為目標。公民抗命是以最小破壞最大建設的手段,為求社會變得更公義。
但是,戴耀廷的「核爆香港」,卻是以最大破壞最小建設的手段,要拆除香港通向普選的法治軌道。所以,戴耀廷的「公民抗命」首先是一個偽命題,此偽命題首先假稱中央沒有誠意在香港推行真普選,完全違反了事實;第二,戴耀廷所謂「真正令香港癱瘓,而不只是癱瘓中環,令香港成為一個難以管治的地方」,並非「公民抗命」,而是訴諸暴民政治的犯罪行為;第三,「佔領中環」打著爭取民主和真普選的幌子,但民主不能脫離法治軌道,脫離和挑戰法治的民主是偽民主。
戴耀廷反抗哪一條「不義之法」?
戴耀廷用「抗命佔中」、「核爆香港」這種觸犯法律的方式來反抗「不義之法」,爭取所謂「真普選」,但反對哪一條「不義之法」?眾所周知,「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例如1961年,在馬丁路德金的爭取下,聯邦政府取締了跨州交通運輸中的種族隔離做法。馬丁路德金「伯明翰監獄來信」中有這樣一句話:「一個人有違反不公正法律的道義責任。」
但是,「抗命佔中」行動呼籲要癱瘓中環,阻塞交通、癱瘓警署、「核爆香港」等等,這些違法行動,所違之法,基本上就是擾亂公眾秩序罪、簡易程序治罪之類刑事法例,這些法例根本不是「不公正法律」,而是善法,戴耀廷反對善法,令人匪夷所思。
戴耀廷針對的是基本法和人大決定
戴耀廷「抗命佔中」、「核爆香港」到底針對什麼?明顯是針對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已經鋪設香港走向普選的「五步曲」,「抗命佔中」、「核爆香港」實際是要拆除香港通向普選的法治軌道。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並不針對憲法,戴耀廷針對的卻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公民抗命不是無政府主義,公民抗命接受並尊重法治,「抗命佔中」、「核爆香港」卻打著爭取民主和真普選的幌子摧毀法治。照此看來,「抗命佔中」、「核爆香港」的醉翁之意在於否定基本法,否定中央對香港的憲制權力,企圖把香港變為獨立的政治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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