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頤衡
正休假的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昨晚發出聲明,表示辭去所有公職,並獲特首梁振英接納。張震遠辭職帶出兩個問題:一是張震遠辭去所有公職,這是他個人的決定,當然有其理由,但不能因此說,凡是政府官員和行政會議成員,一旦被人向執法機構投訴或正接受執法機構調查,都要一律辭職;二是有人指張震遠成為「新公職王」,是因為他是「頭號梁粉」,是梁振英競選辦主席,故此梁振英選上特首後投桃報李,委以種種公職,這種說法完全違反事實。
關於第一個問題,由於香港執法機構的調查門檻相當低,若是有關公職人員只是遭到投訴而觸發調查就必須辭職,將觸發一些人「有理無理」都要投訴,這對當事人絕不合理,並會對政府班子的穩定造成極大衝擊。實際上,對新行政會議及主要官員乃至特首,反對派陣營中人的投訴無日無之,從不間斷。據悉,新行政會議的官守和非官守議員,大部分都被投訴過。反對派深知執法機構的調查門檻相當低,投訴邁過調查門檻的機會相當高,因此,反對派陣營中人的食髓知味、樂此不疲,凡有吹毛求疵或莫須有的理由,都不放過投訴。一旦投訴邁過調查門檻,便可成功損害被針對者的公信力,並打擊梁班子的士氣。
顯然,如果一被調查就必須辭職,這對當事人絕不合理;但不理投訴和調查,也不可行。因此,當事人休假或暫停職務,是一個合理的緩衝做法。從法理情來看,若當事人經調查不觸犯刑法,就有權利重返行會或官位;但若當事人即使沒有觸犯刑法,但其公信力已大為受損,是否辭職,就看當事人的判斷。張震遠強調,雖然他從未做過違法的事,服務社會的熱誠亦從未改變,但為免對本人從事公職的機構造成進一步的影響,決定辭去所有公職,這就是當事人的判斷。
關於第二個問題,實際情況是,張震遠所擔任的公職,除行政會議成員及市建局主席的留任之外,其他基本上都是在梁振英出任特首之前委任的,與梁振英並無關係。例如,張震遠1993年至1994年就擔任中央政策組擔任全職顧問,1995年至2001年擔任土地發展公司管理局成員, 2001年起任市建局董事,自2007年起被委任為市建局董事會主席、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主席、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替任主席、策略發展委員會委員、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委員等。他亦曾任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主席及能源諮詢委員會委員等。可見,所謂因為張震遠是「頭號梁粉」,梁振英選上特首後委以種種公職,這種說法完全違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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