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時事評論員
戴耀廷提出的「佔領中環」行動,在學術上值得商榷。羅爾斯(John Rawls)以條件來限定非暴力反抗的運用:「這種反抗不能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因而不能產生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但「佔領中環」行動恰恰是以類似暴力的行動損害法治,產生對香港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戴耀廷以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抗爭」為例,說明「佔中」的合理性,這似有張冠李戴之嫌。因為馬丁.路德金的公民抗命不針對美國憲法,而恰恰是尊重和維護美國憲法。香港的憲制性法律是《基本法》,而「佔領中環」恰恰是針對《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
發起「佔領中環」行動的戴耀廷近日聲言,「佔中」行動的「公民抗命」,「並非鼓勵人犯法的行動」。這似乎是自相矛盾,因為戴教授多次承認,「佔中」行動涉及違法行動,因此建議未成年人只參與志願行動,而不要參加實際的佔領行動。
「核爆香港」之論極不負責
戴耀廷以駭人聽聞的「核爆中環」來形容整場運動,聲稱「佔中」核爆所產生的破壞力,不止於爆炸的那一刻,更在於之後的核輻射擴散,令香港成為一個難以管治的地方。戴耀廷已不要「愛與和平」的外衣,其「核爆香港」之論極不負責,企圖摧毀法治,對香港禍害深遠,這已遠離羅爾斯「非暴力反抗」和馬丁.路德金「公民抗命」的主張。
行政長官梁振英5月9日在立法會答問會上強調,香港政制發展必須及只能建基於《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不離開憲制基礎的前提下,社會有條件達成共識,推動香港向前發展。他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反對派不應通過癱瘓金融商業中心運作的過激行動,「不希望任何人鼓吹他人犯法」。
戴耀廷經過數月包裝,「佔領中環」已變為極具破壞性的「核爆香港」,並非一個理性學者所應有的思維和理念。戴耀廷以先賢羅爾斯和馬丁.路德金的主張來包裝「佔領中環」和「核爆香港」,在學術上值得商榷。
「不能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
羅爾斯(John Rawls)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其抽象論述之下潛含著諸多未予闡釋的疑問:第一,非暴力反抗既然是反抗法律的行為,並且可能會「侵犯」某個法律,那就已經不再忠於法律;第二,非暴力反抗也許是出於讓現行法律制度改善得更加理想之動機,但就主事者的當下的具體訴求而言,並非是對法律的忠誠,而是對現行法的否決或指責;第三,非暴力反抗的自相矛盾之處在於:某種反抗現行秩序和法律制度的行為如果是完全合法的,那這種行為也就不再是反抗的舉動,至少不再可能起到任何反抗所期望的作用;如果某種反抗形式是不合法的,是對現行法的侵犯,那麼,這種反抗也就不再「在忠於法律的範圍內」。正因為非暴力反抗有許多自相矛盾之處,所以羅爾斯以條件來限定非暴力反抗的運用:「這種反抗不能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因而不能產生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令人遺憾的是,戴耀廷卻提出了「癱瘓中環」、「癱瘓警署」、「核爆香港」的具體計劃,這明顯並非是一個「非暴力反抗」行動,而恰恰是以類似暴力的行動破壞法治,產生對香港所有人來說都是不幸的後果。
有張冠李戴之嫌
同樣,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的「公民抗命」,是透過和平非暴力的手段,最後達致社會法律制度的改變。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並不針對憲法。戴耀廷以美國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抗爭」為例,說明「癱瘓中環」、「核爆香港」的合理性,這有張冠李戴之嫌。因為,馬丁.路德金的公民抗命不針對美國憲法,而恰恰是尊重和維護美國憲法。
早在美國南北戰爭期間,為了爭取反分裂戰爭的勝利,林肯總統宣佈解放南方各州的黑奴。1868年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確認凡在合眾國生長或歸化合眾國而受其管轄的人皆為合眾國及其居住州的公民。1870年第15條修正案明確美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曾為奴隸拒絕或剝奪之。雖然該兩條修正案已經生效,但實際上近百年該選舉權利仍然被各州長期剝奪。除選舉權等參政權外,美國黑人的置產權、被隔離問題、黑白通婚等歧視問題長期未能解決。1961年,在馬丁.路德金的爭取下,聯邦政府取締了跨州交通運輸中的種族隔離做法,可見馬丁.路德金的公民抗命恰恰是尊重和維護美國憲法,這可以參閱美國政治學和憲法學的書,對此有詳細的論述。
「佔中」到底反對哪一條「不義之法」?
戴耀廷用「佔領中環」、「核爆香港」這種觸犯法律的方式來反抗「不義之法」,爭取所謂「真普選」,但他要反對哪一條「不義之法」?「佔領中環」行動呼籲要癱瘓中環、阻塞交通、癱瘓警署、「核爆香港」等等,這些違法行動,所違之法,基本上就是擾亂公眾秩序罪、簡易程序治罪之類刑事法例,這些法例根本不是「不公正法律」,而是善法,戴耀廷反對善法,令人匪夷所思。
那麼,戴耀廷「佔領中環」、「核爆香港」到底針對什麼?明顯是針對《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香港的憲制性法律是《基本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已經鋪設香港走向普選的「五步曲」法治軌道,「佔中」實際是要拆除香港通向普選的法治軌道。公民抗命是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例,並不針對憲法,戴耀廷針對的卻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公民抗命不是無政府主義,公民抗命接受並尊重法治,「佔領中環」卻打著爭取真普選的幌子損害法治。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民主,是香港的主流民意和核心價值,「佔中」不會得到主流民意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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