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勇 全國人大代表 民建聯副主席
近期社會上出現的「佔領中環」,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激進抗爭行為,如果各方都以激進行為對抗,就像雙方協商討論之前,各自先拿出一把刀來,比比誰更強硬。筆者擔心,如果有關普選方案的討論,持續地按這樣的軌道走下去,最終會被「森林定律」所主導,普選方案的討論將會失去理性,只變成各方拳頭軟硬的較量。筆者相信,絕大部分市民不希望香港出現這樣的情況,市民希望香港的民主政制可以向前發展,香港能在2017年落實普選特首,所以,有關普選特首的討論,應該回歸理性討論,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之下,展開討論,這樣才是對香港整體利益最好的方式。
有關2017年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在政府未正式展開諮詢之前,已經引起社會的討論,而且,這次討論一開始就出現激烈對抗現象,更有激進的表現,使整個社會氣氛充滿火藥味,令人擔心在這樣的氛圍之下,最終是否能順利達成共識,推動普選進程。
普選須按照基本法辦事
事實上,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下簡稱《決定》),就是為達至普選所形成的共識的集中體現。《基本法》第四章和第六章,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確定了香港按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由普選產生的最終目標;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了香港可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
現在,香港在普選特首的道路上,經過多年的廣泛討論,已經走到最後的階段。在此階段的討論,應在過去建立的基礎上展開,尊重過去形成的共識,這樣才能事半功倍,推動普選的落實。如果,無視過去的討論達成的結果,一切推倒重來,只會製造更多的分歧,使普選進程,倍加困難。所以,今日有關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討論,應該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框架之下展開,才是正道。
但是,最近一段時間社會上圍繞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討論,卻出現令人擔憂的情況,個別學者、法律界人士,竟然公開呼籲市民以違法的方式「佔領中環」,亦有些團體、組織和人士,先後提出各種各樣的「普選方案」,公然違反《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甚至提出普選方案不必依據《基本法》規定的論調,少數人甚至鼓吹以激進和暴力的方式表達意見。
筆者認為,作為自由的社會,香港市民大可就2017年的普選方案暢所欲言,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但是各種意見的表達,必須建基於法治的基礎,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和平的方式去表達;此外,各種意見和方案也建基於尊重過去討論所取得的進展的基礎上,理性地討論。只有這樣,新展開的政制改革討論才有意義,才能進一步減少分歧,促進普選的落實。相反,如果各方繼續堅持己見,不斷重複過去已經討論過、已解決的分歧,甚而用更激進的手段抗爭和辯論,只能令分歧擴大,社會撕裂,破壞了討論的社會氛圍,而使普選方案寸步難行,更有可能走回頭路。
別讓「森林定律」主導普選討論
近期社會上出現的「佔領中環」,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激進抗爭行為,如果各方都以激進行為對抗,就像雙方協商討論之前,各自先拿出一把刀來,比比誰更強硬。筆者擔心,如果有關普選方案的討論,持續地按這樣的軌道走下去,最終會被「森林定律」所主導,普選方案的討論將會失去理性,只變成各方拳頭軟硬的較量。
筆者相信,絕大部分市民不希望香港出現這樣的情況,市民希望香港的民主政制可以向前發展,香港能在2017年落實普選特首,所以,有關普選特首的討論,應該回歸理性討論,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之下,展開討論,這樣才是對香港整體利益最好的方式。
至於社會各界對2017年普選方案存有的分歧,筆者認為這並不奇怪,也不是完全不能解決的問題。為促進香港的民主進程,為落實2017年的普選產生特首,同時也從香港整體利益出發,持有不同政見和意見的社會各界,有必要犧牲自己的部分堅持,作出適當的妥協,從而促成《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框架之下的共識。
比如,《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普選特首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社會各界應可充分理性地討論提名委員會應如何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民主程序提名應該是怎樣的程序等等,聚焦於這些重點問題展開討論,就容易取得進展。相反,如果不尊重過去的共識,不尊重《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將討論的焦點放在不需要提名委員會,或使提名委員會名存實亡,等同於無,那就難以達成共識,難取得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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