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示威者古思堯和社民連成員馬雲祺被控去年在中聯辦外企圖燒區旗,裁判官昨日指區旗有重要及特殊的意義,保護區旗完全符合保障公共秩序的原則及整體利益,裁定2人一項企圖侮辱區旗罪名成立。裁判官又指,2名被告在其他示威人士幫助下犯案,而燒著的報紙跌在在場持區旗人士手上,有可能令他人受傷,因此會考慮這兩點決定是否加刑。將2人還柙至本月27日判刑。
區旗具象徵意義 涉公眾利益
控方案情指,兩名被告66歲的古思堯及19歲的馬雲祺,被控去年4月1日遊行到中聯辦抗議,在門外焚燒區旗,警員噴滅火筒阻止。
裁判官杜浩成裁決時指,香港回歸16年區旗的象徵意義沒有改變,與《基本法》同樣是特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是不可分離的基石。香港運動員和官員在國際賽事和會議上亦會用上區旗,公職人員殉職也會以區旗蓋靈柩,可見區旗有象徵意義。保護區旗屬大眾福祉和整體利益的一部分,符合保障公共秩序。
而辯方指區旗及區徽條例不合憲,指香港有多位高官正接受調查,民調顯示市民對「一國兩制」的信心跌至新低,區旗的象徵意義已變,又指區旗法限制人透過侮辱區旗以表達民主自由訴求,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但杜官否定辯方說法,指高官有否干犯刑事罪行只屬個人行為,與憲制象徵無關,法庭亦不會考慮民調結果,強調這些不屬憲制層面的事,他不會回應辯方律師口號式的陳詞。
杜官解釋,區旗法只限制了人們如何表達意見,而辯方沒有傳召證人,根本未能證明被告侮辱區旗的目的是為了宣揚民主和人權訊息。法庭只會針對被告的意圖和行為而非其動機作裁決。杜官引用吳恭劭侮辱國旗及區旗案,指在憲制層面上,保護區旗合乎公共利益。以上幾點足以證明區旗及區徽條例沒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亦證明保護區旗的合憲性。
燒報紙易傷人 點火者須負責
杜官又引述控罪指,2名被告當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共同犯案,亦因圍著他們的人士,阻擋警察搶去被告的火機,他們才可試圖點火。另被告點燃的報紙飄到一名持旗男子的手,令他立即急忙甩掉報紙,杜官問辯方這2點是否加刑因素。辯方認為被告燒旗並非有機會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也毋須為其他人的行為負責。但杜官即時反駁指,古、馬2人和其他人為「jointenterprise」(共同行事),燒報紙或會引致他人受傷,2人應為此負上刑責。
杜官下令將2人還柙候判,其間為古索取背景報告,另馬則索取感化官、社會服務令和更新中心等5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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