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毅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理事長
以「佔領中環」來爭取「真正民主」,其實質是無視法律。不尊重及遵守法律,沒有了法律作為屏障,所謂民主的合法性即蕩然無存。用違法的方式,違背民意,來爭取「合法」的民主,簡直就是天方夜譚。《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一國兩制」則是《基本法》的核心精神,違背《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以「愛與和平佔中」爭普選只是空話,無論有多麼富麗堂皇的理由,也改變不了「佔中」的違法本質,那只是一場害人害己的鬧劇。
反對派七一大遊行在風雨中舉行,提出「人民自主、立即普選、佔領中環、蓄勢待發」的口號,「佔領中環」發起人更說出只要心中有「愛與和平」,即使遇到坦克車亦毋須害怕。「佔中」人士亦借七一遊行再次宣傳其理念和計劃。「佔中」的理念和計劃充斥著好聽好看的辭藻,但特首梁振英早前評論「佔中」行動為知法犯法,是有根有據的。
盜公義之名 行違法之實
「佔領中環」最主要觸犯兩項法例,一是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者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二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未經批准集結,若經過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經簡易程序則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另外,「佔中」亦可能觸犯非法集結罪,為此「佔中」發起人在此罪名定罪要件上作出詳細陳述。但事實上,對於非法集結罪的焦點在於是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即使此集結是合法,亦可能觸犯非法集結罪。「佔中」人士認為,以非暴力、和平方式作為抗辯理由,所以得出不會觸犯非法集結罪的結論,但實際上忽略了包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和公安條例在內的其他法律。因此,單單從法律角度來看,就算披上了民主公義之名,還是掩蓋不了「佔中」的違法性質。
從更高的法律效力來看,「佔中」行為還觸犯了《基本法》、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甚至意圖推翻「一國兩制」。2017年行政長官和2020年立法會兩個普選方法都必須依照香港《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定的政改程序的五步曲。若無視政改五步曲,而用「佔領中環」來爭取「真正民主」,其實質是無視法律。不尊重及遵守法律,沒有了法律作為屏障,所謂民主的合法性即蕩然無存。用違法的方式,違背民意,來爭取「合法」的民主,簡直就是天方夜譚。《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一國兩制」則是《基本法》的核心精神,違背《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即為挑戰「一國兩制」的大政方針。
以「愛與和平」謊言誤導年輕人
「佔領中環」發起人一再強調,其行為是以和平、非暴力方式進行,但這屬於紙上談兵,缺乏實際措施來確保上述目的。特別是「佔中」由大學法律學系學者提出,在校園造成一定迴響,年輕人血氣方剛,容易受人煽動,難免有人滋事,蓄意挑釁。以「愛與和平佔中」只是空話,違法行為就是違法,無論有多麼富麗堂皇的理由也改變不了違法的本質。以一個違法犯罪行動來爭取「合法」的民主政制,只是鬧劇一場,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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