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
公民黨黨魁兼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日前在接受電視台訪問時,直言他「看不到」由「真普選聯盟」和公民黨提出的「公民提名」方案違反《基本法》:「你回去看第四十五條,它說得很清楚的,就是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根據民主程序去產生候選人,有甚麼程序民主得過有3%、4%的登記選民具名提名呢?」梁家傑的說法完全是誤導公眾,《基本法》並沒有所謂「公民提名」的環節,梁家傑意圖以「公民提名」將提名委員會變成橡皮圖章,廢除其「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武功,已經違反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以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聯辦主任早前在回覆梁家傑的信中已直指「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並表示「從事法律職業者,更應深諳法治要義,不可逾矩。」看來,梁家傑為了自己的政治需要,連起碼的法律職業操守都不顧了。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當中明確提到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負責提名特首候選人,並且是採取機構提名而非個人提名。而「公民提名」是以選民為主體,只要取得一定人數的提名就可成為特首候選人,兩者在本質上南轅北轍。梁家傑要以「公民提名」侵奪提名委員會的功能,怎可能與《基本法》條文相符?
從字詞上推論,《基本法》要求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負責提名。如果《基本法》是容許「公民提名」,所謂「廣泛代表性」的提法就變得多餘,因為既是全民,自然沒有廣泛與否的問題,也不必設立什麼提名委員會,何不乾脆在《基本法》上寫明採取選民提名?然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卻清楚列明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和組成要求,這等如是將「公民提名」排除在外,否則不可能會這樣寫。公民黨前身不是叫「四十五條關注組」嗎?為什麼連條文內容都未讀懂?
梁家傑又說:「有甚麼程序民主得過有3%、4%的登記選民具名提名呢?」《基本法》要求提名委員會有「廣泛代表性」,但就算有數萬甚至十萬個選民提名,也不見得必定有廣泛代表性。代表性的意思是不同行業、不同階層、不同利益、不同訴求都可以包括在提名委員會之內。如果有候選人取得數萬名最貧窮的市民提名,或是某些行業的選民支持成為候選人,充其量只能代表某一個階層或職業的聲音,並不具有廣泛代表性。至於如何達致「廣泛代表性」?2007年12月29日,人大決定已指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現時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分為四大界別︰(1)工商金融、(2)專業、(3)勞工、社會服務和宗教界及(4)政界,這四個界別的構成正是人大決定所指的「廣泛代表性」。
有反對派人士指出,人大決定只是提出「可參照」,即是說「可不參照」。這種說法似是而非。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提出「參照」也是法律上的規定和要求,香港必須遵從,否則人大何必以「決定」的形式提出「參照」的要求?然而,「公民提名」卻顛覆了四個界別的設計,這是公然違反了人大決定,在法制框架之外另搞一套,既缺乏代表性,也脫離了法治的軌道。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絕不能因為政治上的需要而隨意犧牲法治。梁家傑身為法律從業員,卻是公然拋棄法治,甚至扭曲《基本法》以及人大決定,意圖以「公民提名」偷天換日,取代提名委員會制度,全是因為政治的偏見及個人私心掩飾了雙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