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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李柱銘「公民提名」謬論有兩大錯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9-25]     我要評論

徐庶

 李柱銘前日對記者指,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文章中所說的都是「無聊的、無用的,在法律上完全沒有意思」,他說「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更「是錯的」。李柱銘為公民黨梁家傑提出的「雙軌制提名」方案護航。他認為「在法律上講這麼多都是沒有意思的」,因為法官只會看一樣,就是通過了的法律,亦即是「現在《基本法》條文才是最重要」。現在要討論的是,「公民提名」有否違背「現在的《基本法》條文,如果沒有違背,就可以傾得,如果有違背,傾都無用」。李柱銘指「選出行政長官的方法是由《選舉法》規定,現在的具體選舉辦法是可以修改的,最後的方法都是要由《選舉法》規定」。

 李柱銘的說法有兩大錯誤的地方,第一,他把香港的法官地位,凌駕在中央政府之上,認為法官可以不理會《基本法》關於提名委員會的具體規定,可以把「公民提名」魚目混珠,冒充作為選舉委員會提名。第二,他企圖把「行政長官選舉法」凌駕在《基本法》之上,把立法會凌駕於人大常委會之上。

 在憲制和法律規定上,李柱銘的說法都是沒有依據的。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的所有權力,都是由中央政府授予,包括終審法院的法律解釋權,都是中央政府授予的。「權力」究竟怎樣解釋,由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並不是由李柱銘去解釋,也不是某一個法官去解釋。香港立法會的立法權,也是人大所授予的,所以,立法會的《選舉法》不可能凌駕在《基本法》之上,也不可能制定出一個違反《基本法》的《選舉法》。2017年行政長官的政改,涉及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涉及中央的主權,涉及《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人大決定明確指出可參照選舉委員會,包括4個功能組別的部分,形成了「廣泛代表性」的要素。《基本法》根本就沒有「公民提名」選舉的渠道和方法。

 李柱銘又提出了《選舉法》說了算的謬論,認為在立法會,反對派可以把「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的假貨塞進去,他偷換了普通法的概念塞進了《基本法》之中,認為《基本法》沒有禁止的就可以提出。《基本法》是授權法,中央政府明確有授權的,香港才可以做,絕對不是沒有禁止就可以做。憲法制度是限制和規定政府的公權力,都是憲法規定才可以做的,全世界都沒有「只要沒有明文限制,政府就可以去做」的憲法。普通法是限制人民的,所以才會有沒有限制,人民就可以去做。李柱銘把憲法偷天換日改為普通法概念,手段是卑鄙的。

 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行政長官選舉修改辦法,根本就不可能包括有違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有關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草案,由行政長官梁振英提出,也不可能包含「公民提名」。按照《基本法》第七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行政長官選舉法例草案,屬於政治體制運作,反對派議員沒有權力在立法會進行修改。所以,反對派企圖在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例草案,提出「公民提名」,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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