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清華大學中國法律研究生
前陣子,與友人相聚,友人提及對「佔中」的看法,友人立場是期望落實普選,卻誤以為支持普選,就要支持「佔中」運動。經筆者解釋,「佔中」和普選是兩回事,要普選不一定要參與「佔中」,友人才恍然大悟,明白「佔中」的禍害,並明白「佔中」與普選並不是劃上等號。
在香港社會,普通市民一向不太熱衷政治,只知道《基本法》賦予普選的內容,市民對政治的認知,來自耳濡目染的政治口號和宣傳,可能只略知一二,對很多政治議題的了解只屬片面,很容易被政客誤導,政客有魚目混珠者,政治口號斷章取義也屬常見。以最近炒熱的「佔中」,很多人以為「佔中」與爭取普選扯在一起,有必然關係,實屬胡扯。要知道,《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換言之,《基本法》有普選行政長官的條文,普選特首有憲制性,而硬把「佔中」說成是爭取普選,似乎是偷換概念,令大眾產生誤解以為支持普選就是支持「佔中」,其實又是掛羊頭賣狗肉的政治口號。
普選具備了普及和平等的涵意,筆者認為,香港要實現普選,《基本法》是底線,普選必須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方為有法律依據;其他不符合《基本法》的民間方法,包括最近有論政團體提出的所謂「公民提名」、「公民推薦」或「政黨提名」,並沒有憲政基礎,均不符選舉程序,而且執行困難。有提名不代表可入閘參選,只可視為民間的諮詢,沒有官方地位和認受。因為按照人大常委會決定,提名委員會是參照現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即︰(1)工商金融、(2)專業、(3)勞工、社會服務和宗教界及(4)政界四個板塊,不屬於該四個板塊的其他提議都是沒有憲制基礎,否則今天拋出方案甲,明天拋出方案乙,爭議沒完沒了。
普選亦要按香港實際情況,體現循序漸進,顧及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以尋求共識,並符合《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像「佔中」以極端消極手法脅迫中央妥協,騎劫民意,與社會大部分香港人對著幹。此舉猶如政治流氓耍無賴,大玩政治零和遊戲,不符合《基本法》和香港整體利益,「佔中」只會令香港各方皆輸,「佔中」與民主無必然關係,更不能與普選混為一談。
爭取普選必須符合《基本法》,其他的政治口號都是沒有憲制基礎,混淆視聽,只是政客用來爭取支持的幌子。「佔中」和「公民提名」等政治炒作脫離現實和香港的實際情況,不應被鼓吹,一切不符合《基本法》的政治構想,只是挑戰「一國兩制」的投石器,欠憲政基礎根本沒有議論空間,不能捧上大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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