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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後:合夥人制抵觸港上市規則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0-2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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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雲。 資料圖片

 阿里來港上市之所以一波三折,源於阿里管理層為保公司控制大權,由初期拋出A/B股制,到之後提出允許其採用合夥人制,由於本港目前不允許實行分級股權制度的公司上市,有違本港同股同權的原則,故此本港對阿里提出的A/B股制、合夥人制,出現正反雙方意見激辯。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阿里集團主席馬雲及阿里集團聯合創始人、副主席蔡崇信相繼發表文章解釋,但未能凝聚到業界共識。

 財庫局局長陳家強在10月10日出席立法會會議時,更一錘定音,透露港交所現時沒計劃就新股上市時採取不同股權的建議展開公眾諮詢,暗示阿里巴巴若堅持用合夥人制度,就不可能在港上市。

港採同股同權保障投資者

 陳家強強調,本港市場的獨特因素及法律環境,必須堅持保護投資者的上市規則,任何變動都要小心處理,並指如果是屬於保護投資者的規則,或是長期以來得到市場認同的觀點,就應該堅持。阿里要求港交所允許其實行合夥人制,並由合夥人任命大多數董事。如果實行這種制度,那麼在IPO後,馬雲及阿里的管理團隊,將可以合共不到10%的股份,繼續保持對阿里巴巴的控制權。

美亦無先例 但有A/B股制

 阿里巴巴提出的合夥人制度,目前在美國亦沒有上市先例,不過同股不同權卻是存在先例的,其中,科網巨企谷歌在2004年上市,就引入了A/B股制度,兩位企業創始人獲分配B股,其他公眾股東則獲分配A股,特別的是B股的投票權為A股的10倍。在AB股雙股並行的制度下,確保了兩位創始人能以較小的持股控制大局,更持有過半的投票權。

 港交所堅持同股同權原則受到海外輿論的好評,但香港能否作出改變,除決定本港可否挽留一間科技巨企之外,也關係本港有否積極適應市場需求不斷改革創新,與時俱進。  ■記者 蔡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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