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學民思潮策動的「公民拘捕」,本質上是以圍困、騷擾,甚至是暴力的手段來脅迫議員支持引用特權法迫使行會公開機密資料,視法紀如無物,是公然踐踏法治的行為。警方必須果斷執法,捍衛議員的權利,捍衛法治基石。實際上,學民思潮在發牌風波上突然提出違法的「公民拘捕」行動,顯然並非是忽發奇想,而是與反對派在議會內外裡應外合的行動,以發牌爭議作幌子迫使議員通過特權法,真正劍指的是行政會議的保密制,企圖顛覆行政主導,實行立法主導,奪取香港管治權。這次特權法表決爭論的實質,並不在於所謂查清發牌真相,而是行政主導之爭,香港管治權之爭。建制派議員必須看清大局,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動搖,讓反對派有機可乘。
反對派議員今日在立法會提出議案,引用特權法要求政府交出行政會議審批免費電視牌照文件。為爭取議案可以在分組點票上通過,學民思潮公然策動「公民拘捕」,揚言動議若遭否決,屆時將圍堵立法會,「通緝」投反對票的議員。同時,反對派亦在議會內密切配合「公民拘捕」行動,公民黨議員毛孟靜表示會與一眾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上「拉布」,以拖延表決時間至晚上10時,讓市民下班後可以參與包圍行動云云。這說明,所謂「公民拘捕」是反對派一次有組織、有預謀、有部署的政治行動,目的是以激進恐嚇手段,迫使建制派議員就範,令特權法議案有足夠票數通過。
恐嚇議員觸犯三宗罪
「公民拘捕」專頁直認行動是「受到三年前116高鐵示威的啟發」,並且明確交代了行動的具體安排,呼籲參與集會的市民自發堵截立法會及政總行車出口,「不通過,不許走!」對於堵路的參與者或遭拘捕,專頁指「升級,就是有承擔風險的覺悟」。這說明,發起行動的學民思潮以及其他反對派政黨都知道這將會觸犯法例。
反對派煽動市民包圍立法會恐嚇議員,至少犯下三條罪:一是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監禁十二個月。「公民拘捕」行動公然以武力威脅議員,明顯觸犯了《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二是包圍立法會的行動,與一般在政總門前的集會性質不同,警方亦沒有就行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意味着行動已違反了《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罪」。三是「公民拘捕」明確表示會堵塞政總的出口及行車道,不讓議員及其車輛離開,警方可以交通條例控告集會者阻塞交通。
議員投票的權利和自由受到法律保障,不容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迫使他們改變投票意向。反對派策動的「公民拘捕」,本質上是以圍困、騷擾甚至暴力的手段來脅迫議員支持特權法,視法紀如無物,是公然踐踏法治的行為。「公民拘捕」活動自稱是參考2010年反高鐵一役而來。當時反對派發起包圍立法會行動,開始時信誓旦旦的表示會和平進行,但隨後反高鐵青年卻突然衝破警方鐵馬陣,衝入立法會停車場,與警方發生嚴重衝突。反高鐵一役的前車之鑑,說明包圍立法會最終極有可能以暴力收場,而這次反對派更加變本加厲要「拘捕」議員,引發的衝突只會更嚴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香港的法治不容部分人破壞,警方必須保障議員的人身安全,對於公然違法恐嚇議員的行為,警方應果斷執法,捍衛法治基石。
建制派議員須聯手否決
學民思潮在發牌風波上突然提出違法的「公民拘捕」行動,顯然並非是忽發奇想,而是與反對派在議會內外裡應外合的行動。反對派一直將免費電視發牌事件政治化,罔顧政府解釋,提出引用特權法要求行會公開所有秘密資料,最終劍指行會的保密制以及特區政府的行政主導,發牌問題只不過是他們發難的幌子。行會不但是政府決策中樞,更是行政主導的一個主要體現,反對派企圖以特權法來衝擊行會保密制,將各種機密資料以及成員發言都公之於眾,試問將來行會還如何討論政府決策?各種敏感的商業機密還如何得到保障?行會失去保密制,等於是廢掉了為政策把關的功能。
在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中,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的重要機構,反對派不斷以特權法狙擊政府政策,等於是將立法機關的權力凌駕於行政機關之上,立法會可以動輒查閱行政機關的機密資料;可以傳召行會成員接受「審問」;可以因為對政策不滿,就以特權法來向政府施壓。試問,行會制度還如何運作下去?反對派這次勞師動眾,並且與學民思潮裡應外合內外施壓,意圖通過特權法議案,目的就是要破壞行政會議制度,顛覆行政主導,實行立法主導,奪取香港的管治權。因此,這次引用特權法的表決並不在於所謂查清發牌真相,而是行政主導之爭,是香港管治權之爭。建制派議員必須看清大局,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動搖,要聯手否決,不能讓反對派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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