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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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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若薇死撐「公民提名」無視憲制常識


高天問

最近,公民黨主席余若薇頻頻曝光,極力鼓吹「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這種歪論,並不是按照基本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而是利用「公民提名」製造障礙,使普選遭到扼殺。余若薇狡辯說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民提名」,所以,沒有禁止的就可以算是符合基本法。這是無視憲法常識。每一個國家都規定不同的選舉方法,選出總統或總理。難道說,憲法上沒有禁止的,就可以符合憲法,可以用憲法規定以外的選舉方案產生總統或總理嗎?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講清楚各國選舉沒有一個標準,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選舉模式,包括余若薇最崇拜的英國,也沒有「公民提名」。

大家都知道,所有的憲制文件,都是授權法,基本法授予香港的權力,都清楚地寫在條文之中,授予的權力內容,授予給誰人,都需要按基本法辦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清楚列明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授權給予提名委員會。這表明提名權不會授予給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這樣猶如劃線支票抬頭,給予A先生或A機構,B君和B機構就不可能兌現這張支票。

袁國強點出「公民提名」死穴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發表文章狠批公民和政黨提名方案,他說,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說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由於條款文字十分清晰,政府一直強調提委會擁有實質提名權。若任何提名方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

公民黨狡辯說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民提名」,所以,沒有禁止的就可以算是符合基本法。這是對憲法學常識的違反。每一個國家都規定不同的選舉方法,選出總統或總理。難道說,憲法上沒有禁止的,就可以符合憲法,可以用憲法規定以外的選舉方案產生總統或總理嗎?當然不可以。依照憲法或選舉法選出了總統,難道又可以說,憲制文件沒有禁止另外選出第二名總統,就可以實行雙總統制嗎?這都是胡說八道。

余若薇又針對基本法規定的均衡參與原則進行挑戰,她說「人多勢眾也沒有代表性,點先有?」以這個理據作為「公民提名」合法化的理由。其實,這一個說法,是自打嘴巴。恰好和他們所提出的按照「國際選舉標準」進行普選,「不允許篩選」自相矛盾。

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講清楚國際上各國選舉沒有一個標準,要結合不同的國家實況,要在主權的範圍內進行。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選舉模式,包括余若薇最崇拜的英國,也沒有「公民提名」。

「人多勢眾」的「公民提名」方式,並不符合公平原則,因為需要耗用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結果就把財力不足的優秀候選人「篩選」出去了,變成了大財團或者大富豪才可以玩得起的遊戲。所以,很多國家都不會安排「公民提名」。所以,說沒有「公民提名」就是「假普選」,這是非常荒謬的。

「公民提名」不代表「真普選」

余若薇還混淆了「提名權」和「提名程序」的意義,胡說「隨着時間的改變,『公民提名』也是靈活的做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很清楚,提名權屬於提名委員會。使用「公民提名」,在憲制上有兩個地方違反了基本法。第一,行政長官因為有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責任,所以,有關的候選人,不適宜由沒有中國國籍的人士去提名。香港的選民,是以永久居民作為定義的。所以,外國人、在外國有護照或者居留權的人,也可以成為選民。如果由他們去提名,其代表性是有疑問的。第二,每一個選民,只能代表他自己,所以談不上什麼代表性。余若薇和公民黨的大狀,應該弄清楚法律上的代表性的定義是什麼?不要胡說八道,欺騙公眾。

余若薇和公民黨也故意混淆了提名權和被選舉權,迷惑公眾。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沒有提到提名權的問題。余若薇根本就不可能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找到被選舉權即提名權的章節或者條文。任何人都可以報名參加行政長官的選舉,但由於選舉的性質、法律地位、合理的理由和需要,提名的權力和程序授予一定的機構,是需要的。既不能夠說成是剝奪了某些人的權利,也不能說不公平。因為每一個參選的人,都要經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和表決程序。這對於每一個參選人,都是公平和平等的。不能夠因為選舉落敗了,就說提名委員會的程序是「篩選」。不能因此要求一個保證某一類人物必然能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制度。美國是移民人士構成的國家的總統選舉,對參選人出生地都作出了規定,對於逃避兵役、曾經公開說過挑戰美國國家利益和安全的人,在政黨的初選階段,就會把他淘汰出來,讓他得不到提名。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國家,而是社會主義為主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香港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需要經過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所以,為了防止出現憲制危機,防止中央不任命的情況出現,通過提名委員會進行提名早就寫在基本法之中。提名委員會是符合香港的法律地位的,也是確保「一國兩制」能夠順利運作的必需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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